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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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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三)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吴爱花未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安阳县向当事人出具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凭证,非法吸收880人存款共计30125122元,已全部兑付。吴爱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经河南惠通四海

(三)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吴爱花未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安阳县向当事人出具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凭证,非法吸收880人存款共计30125122元,已全部兑付。吴爱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经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办事处交到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使用。吴爱花获利30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另查明,被告人李广生、张秀荣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2年7月3日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魏新民、李红、吴爱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

(2)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通四海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日,营业期限2008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是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上述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5日,营业期限2008年8月5日至2018年7月10日,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及投资咨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除外);河南通四海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任有效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授权书证实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委托并授权林州办事处在该地区开展各项业务。

(3)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凭证证实被告人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向存款人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

(4)账号为2466039980130108573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9月23日的活期个人存款明细表。

账号为00000102100671911889、00000102100671914889、00000102100671918889、622991119100692854的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存折从2009年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1日的交易明细表。账号为622991100701186413的郑州市郊联社郑花路分社存折从2009年3月4日至2011年9月21日的交易明细表。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李广生等人从业资格复函证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未受理过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李广生等人从业资格复函证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未受理过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等人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6)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情况说明证实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登记注册“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办事处”和“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林州办事处”。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林州市公安局从李红处扣押账簿11册、笔记本8本、建设银行存折1张(账号为2466039980130108573)、邮政储蓄存折2张、农村信用社存折3张、郑州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1张、组织机构代码1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张、税务登记证1张、授权书2张、储户存单1966张、U盘1个、电脑1台。

(8)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现金缴款单证实李广生缴到林州市振林财税所现金17.5万元、魏新民缴到林州市振林财税所现金17.5万元、李红缴到林州市振林财税所现金30007元、吴爱花交到林州市振林财税所现金30万元、惠通四海内部账户款1万元。银行凭证证实经公安机关追缴到林州市振林财税所涉案现金570.5万元。

(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白酒的情况。

(10)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回执证实查封房产的情况。

(11)司法鉴定书证实五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2012年8月17日的兑付情况。

(12)兑付明细表证实2012年8月28日、2013年1月23日经处置组向存款人兑付的情况。

(13)林州市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对所扣押白酒的评估价值。

(14)林州市公安局关于李广生等人到案情况证明一份,证实李广生、张秀荣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2年7月3日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15)安阳县公安局都里派出所的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4月11日下午在吴爱花家中将吴爱花抓获。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我是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的顾问,两个公司的法人、股东都是我的亲戚,公司的运营情况我基本了解。河南汇通四海投资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份左右,注册资金1000万,法人是郭某丙,股东是郭某丙(占51%的股份)和是张太平(占49%的股份)。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年底,当时注册资金是1000万(2009年政府要求最低5000万元,后增资到5000万元),法人是董某乙,股东是董某乙(占49%的股份),郭某丙(占33%的股份),徐长金(占18%的股份)。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和投资咨询服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银行业务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民间借贷担保等。郭某丙是我侄子,张太平是我妹夫,董某乙是我姨的女儿,徐长金是我舅的儿子。公司成立之后,实际上投资公司根本没有开展过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担保公司一直由郭某丙经营管理,2010年10月份,经郭某丙放出去的贷款都收不回来,公司经营上出现问题了,我就不让他负责往外放贷的事了,接下来我就开始接手,主要是找钱给集资户兑付。2011年4月份,郭某丙彻底离开公司自己搞工程去了。2011年7、8月份,徐长金也回来担保公司当总经理,主要负责讨回贷款。两个公司在一块儿办公,在林州设有一个办事处,李广生是主任,魏新民是副主任,李红(系李广生的女儿)是会计,其余人员我不清楚。2008年年底,李广生说他手头有资源可以做民间融资业务,他经常给我说起这件事,我就同意由他们在林州成立办事处了。因为后期李广生和魏新民一块来郑州找我说这件事,所以就由李广生任主任,魏新民任副主任。林州市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是在民间融资。林州办事处成立以来,共向社会吸收资金的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截至2012年2月19日有2000余万元未兑付。李广生、魏新民在林州办事处进行融资,他们融到资金后,李广生把所融资金打到郭某丙个人的账户上,具体事宜是由李广生和郭某丙商量的。2009年给集资户是年息6.5%,办事处留2%的办公经费;2010年年息8%,办事处留2.5%的办公经费;2011年年初,我、郭某丙、李广生三人商定年息19%,办事处留1%的办公经费,其余18%用到集资户身上。融资的期限是一年。办事处从集资款中抽点作为经费。李广生、魏新民、李红的工资也是从集资款中抽点。2010年公司奖励给办事处15万元的奖金,由李广生、魏新民自己支配了,我听说他们给办事处买了辆车(购价6、7万元)。2010年10月份,我发现担保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后,开始在郑州找朋友借钱700多万元兑付林州的集资户。我们担保公司是郑州市中小企业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批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我认为是有资质的。林州办事处是我们投资担保公司的派出机构,它应该也具备该项资质。公司在云南投资了一个铜矿项目,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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