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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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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告人李广生的供述:我因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来公安机关投案。我在宋庆龄基金会工作时认识了郭某甲、郭某丙。后来郭某甲、郭某丙在郑州市成立了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我听说他们准备在林州市成立一个

(1)被告人李广生的供述:我因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来公安机关投案。我在宋庆龄基金会工作时认识了郭某甲、郭某丙。后来郭某甲、郭某丙在郑州市成立了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我听说他们准备在林州市成立一个办事处,负责办理群众存款一事。我找到魏新民,两人商量后到郑州找到郭某甲他们,说我们想负责办理林州的存款业务,最后决定由我任办事处主任,魏新民任副主任,共同吸收存款。2008年9月左右,我们在林州市小西环路和龙山路交叉口西北的一间民房成立了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开始经营业务。在办事处成立时,郭某甲、郭某丙还在林虑宾馆邀请林州市的部分领导参加了开业仪式,电视台还进行了报道。因为我不懂经营活动,魏新民以前曾在基金会工作过,所以业务的主要靠魏新民,我主要是业务上配合魏新民,平时也下乡镇送一下存单手续;李某和李红两个人是会计,负责日常收款开票。还有司机,服务我们的经营业务。办事处的业务员有周某某、张秀荣、吴爱花、张某和等多人。办事处成立后,主要业务是吸收老百姓存款,由办事处向老百姓开具手续,然后将吸收的存款通过银行卡转给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账户;或者由业务员将吸收的存款交给办事处,由办事处开好储户存单再交给业务员,收到的现金通过银行转给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账户。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按照约定的利息向老百姓支付,另外每月由河南汇通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向林州办事处返款,作为办公费用及人工工资。吸收存款的总额我并不清楚,平时的业务主要由魏新民负责,我们办事处有每月的报表记录了存款的情况。截至目前我知道,经我们办事处吸收的存款交到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后,有2800余万元还没有向储户兑付,涉及多少人、多少户我不清楚。吸收存款的对象有自己的亲戚朋友在我们办事处存款的我认识,其余的人我都不认识。林州办事处在林州市工商局没有注册审批,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证明,不过有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给我们办事处开具的委托书,委托我们开展他们的融资业务。我参与吸收存款的时候,获利大致有十六七万元。我们每次吸收和兑付都有记录,记录有魏新民保管。另外还有李红保管的每月报表。因为我们开展的业务,该公司每个月都和我们对账,对账主要是魏新民去,李红和我也去过,不过我去的比较少。负责和我们对账的是该公司会计董某甲。惠通四海公司的郭某丙、郭某甲等给我们规定,如果储户存款到期后要求兑付,由办事处当时吸收的资金予以兑付,所兑资金如果不够,该公司给我们办事处拨款,如果有剩余资金就交给公司。

(2)被告人魏新民的供述:2008年5月,李广生找我说省里面有个领导想在林州市办个机构,让我和他一起干,我经不住李广生一直说就同意了。所供办事处成立及吸收存款的情况与李广生供述基本一致。业务员为办事处揽储有效益工资和奖金,奖金比例是李广生自己定的。办事处按照存单上的利息返还效益工资。办事处成立至今,业务员从中获利255万余元。办事处工作人员也揽储,我动员过4、5户,但我没有从中获利。办事处工作人员有奖金。李广生领过20余万元的奖金,我领过14万元左右的奖金,李红领过7000余元。效益工资和奖金来源于储户的集资款。吴爱花于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给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代办过业务,代办业务的总额大致在3000万元左右。领取的效益工资有82万余元。另外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还给过他们奖金,大致有15万元左右,共计在97万元左右。在吴爱花给我们办事处代办业务期间,她的下线有程某某、张某和、杨某某,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这些人代办业务,都是吴爱花和其丈夫杨海明到我们办事处签名领取业务费,具体他们之间如何分配我就不知道了。后来程某某、张某和、杨某某等人就不给吴爱花代办业务了,他们直接给办事处代办业务,业务费也是他们自己签名领取了。我总共获利17万多元,这其中含有我的工资、奖金等。

(3)被告人李红的供述与李广生、魏新民供述基本一致。

(4)被告人张秀荣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给河南惠通四海投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2009年3、4月份,我通过杨卫星认识了李广生,李广生说他是河南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的主任,该公司能办理融资业务,融资利息要比银行高,但不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是合法的。李广生还把我带到林州办事处让我看了惠通四海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我看到注册资金是5001万元,李广生给我介绍说该办事处成立于2008年,成立的时候,林州市的领导都来参加开业仪式来。李广生给我说了这些之后,我一直不太放心,也没有同意给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代办业务。然后到2010年2、3月份,李广生带我和周某某去郑州市河南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实地看了一下,见到了公司的老总郭某甲,郭某甲给我们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及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担保业务等。我了解这些之后,才决定给林州办事处代办融资业务,并从2010年4月份开始代办。我向储户说,河南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证照齐全,有融资资格,在该公司存款利息比银行高,也有保证。我在安阳市龙安区张家庄村安阳化肥厂斜对面马路东边租了一间门面房用于代办业务。储户来我这里存款时,我先给储户出具临时收据,然后我把储户的存款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林州办事处会计李红汇过去,并把储户的姓名、存款日期及金额电话或短信报给李红。停三五天,李广生或魏新民开车过来,把储户的正式存款凭证交给我,然后我再转交给储户正式存款凭证,并把先前出具的临时收据收回来撕掉。储户存款的期限都是一年。2010年4月至11月,利息是年息6%,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利息是年息7%,2011年4月至11月,利息是年息9%。我大约办理了300多户,吸收的金额有600余万元。河南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和你本人都没有向社会融资的资质。我代办的存款没有完全兑付。截至案发,还有320余万元没有向储户兑付(涉及200余户)。在已经兑付的那部分中,其中有60余万元是我自己垫付向储户兑付的。我得的业务费有20万元左右,这部分钱我后来都给储户兑付了。2012年11月至2012年1月份,有的储户存款到期了,储户一直找我要钱,我给李广生等人联系说兑付的事,李广生说公司运作出现问题了,正在想办法往回收钱,等收回钱才能向储户兑付。但储户一直来找我,我没法,就向亲戚朋友借了30余万元,加上我的20余万元,然后把这60余万元给储户兑付了。兑付之后,我把这些储户的存款凭证都收了回来。2012年3月份,我给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联系兑付的事,最后公司以酒抵账,后来我从郑州惠通四海酒业公司拉回了价值60余万元的尖庄牌白酒,并把以兑付这些储户的存款凭证交回了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