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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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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3、2013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朝东为教训被拆迁钉子户邢永群,经过三次踩点确认后,通过张云保找到被告人勇某某,勇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和张帅、王磊、刘新国(三人另案处理)等

3、2013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朝东为教训被拆迁钉子户邢永群,经过三次踩点确认后,通过张云保找到被告人勇某某,勇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和张帅、王磊、刘新国(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等作案工具,乘车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汉冢街利民超市门前,并由胡某指认后,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用钢管殴打邢永群,将其右腿致伤。邢利发现后上前制止,被梁某某等人打伤头部。张朝东给张云保20000元、勇某某10000元活动经费。经法医鉴定,邢永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邢利蛛网膜下腔出血均构成轻伤。

4、2012年10月19日,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与被拆迁户陈秋玲协商好的情况下,强行将陈秋玲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9组房屋10间拆除,后陈秋玲租房居住并一直未与诚发公司达成协商。2013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对陈秋玲进行殴打,刘岩纠集被告人段某某、屠某某伙同徐亚迅(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陈秋玲家中将电动车、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被砸坏物品总价值330元。

5、2013年7月份以来,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村民刘少芳家有六间房子被拆迁,因价格问题与诚发公司没有谈成,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等人每天组织社会无业青年到刘少芳家采取侵宅、堵门、跟踪等恐吓手段进行骚扰。2013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朝东为迫使刘少芳同意拆迁,指使被告人到刘少芳家骚扰,刘岩纠集段某某、屠某某伙同徐亚迅等人多次对刘少芳家骚扰,并持铁锤将刘少芳家房子砸两个洞,将电视、VCD及玻璃屏风砸烂。经价格鉴定总价值270元。

6、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其中、胡勤善尽快拆迁,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对邢其中、胡勤善家进行骚扰。2013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胡某购买花圈放到邢其中、胡勤善两家进行骚扰、恐吓,并采取堵锁眼、刀刮树皮等手段对胡勤善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后张朝东给刘岩1000元活动经费,胡某获款300元。

7、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张亚平尽快与诚发公司达成拆迁、赔偿协议,指使被告人刘岩、胡某到张亚平家举行恐吓。2013年7月5日至8日,胡某每晚1点左右,朝张亚平院子里扔鞭炮。刘岩带人多次采取堵锁眼、在张亚平家里打牌、砸玻璃等手段骚扰张亚平的正常生活,对其进行恐吓。后张朝东给胡某500元活动经费。

8、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其中、邢银生两家尽快与诚发公司达成拆迁、赔偿协议,指使被告人胡某用粪便恶心、骚扰两家,承诺事后给胡某1000块钱好处费。2012年6月9日20时许,胡某分别购买10元汽油和10元柴油在邢其中、邢银生两家门口点火后离开,对其进行恐吓。第二天张朝东给胡某400元钱。

9、2013年7月份以来,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岑中尽快拆迁,张朝东指使刘岩对邢岑中家进行骚扰,刘岩纠集被告人段某某、屠某某等人用胶水将邢岑中家门锁堵死并多次跟踪、恐吓、威吓邢岑中。

10、2012年11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朝东因公司施工与胡云奇父子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抓,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找人吓唬吓唬胡云奇父子。后被告人刘岩领了十几个年轻娃拿着木棍来到胡云奇家门口进辱骂,并扬言要灭胡云奇一家,胡付强报警后刘岩等人离开现场。

1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朝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向公司副总李海群、冀彬(二人另案处理)汇报后,决定找人逼邢学伟签定拆迁合同。被告人张朝东通过刘栋(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2012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派胡某带领被告人李某等数十人窜至汉冢乡黄庄小学,由其中两人将邢学伟叫出学校,逼其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遭到拒绝后,对邢学伟进行殴打逼迫其签订拆迁合同。

另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朝东、胡某、梁某某、勇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邢某甲、李某某被抓获。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刘岩被抓获。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抓获。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屠某某被抓获。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被告人张某某2011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8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期间被羁押9天应折抵刑期。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张朝东、刘岩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邢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2013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甲受张朝东指使强行拆除刁喜成老住宅,并承诺拆除后给20000元经费,邢某甲找到被告人邢某某商量后,由邢某某以1500元在双铺联系一辆钩机将刁喜成家房子拆除。事后张朝东给邢某甲20000元钱,邢某甲给邢某某10000元钱。经价格鉴定,被拆毁房屋总价值25191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邢某某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朝东供述、被害人刁喜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屠某某、段某某、李某等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朝东、邢某甲、邢某某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邢某甲等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纠集人之间呈现松散性,临时性特征,成员之间无规约、无组织纪律、无控制属性,犯罪核心成员及外围成员均不固定。其次,本案发生于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新农村建设项目过程中,该项目系与政府合作项目,其获取利益来自于企业正当经营,不是通过犯罪获取经济利益。第三,张朝东等人暴力手段有一定收敛和指向性;第四,张朝东等人的犯罪没有非法控制特征。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既非针对不特定群众,也没有称霸一方、或者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控制的犯罪故意。综上,张朝东、刘岩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