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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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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汉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年11月21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汉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提起上诉。2014年5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发还重审。2014年5月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东、刘岩、陈某某、屠某某、段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8日,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将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年)南宛刑初字第229、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送达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屠某某、段某某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年)南宛刑初字第229、37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张朝东、刘岩等十六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阴某某、胡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2年1月3日,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政府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建设汉冢乡新型农村社区。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企业参与的市场运作”原则,汉冢乡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及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4月28日汉冢乡党委和汉冢乡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改造项目。

因当地居民认为补偿标准较低,不同意拆迁,宛城区汉冢乡受到宛城区委、政府多次批评,南阳市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海群、冀彬(二人另案处理)与张朝东商议,由公司出资张朝东负责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迫使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张朝东通过被告人刘岩、胡某和张云保(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等人,2012年6月份以来,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将邢永群、邢利打伤,多次打砸居民门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朝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决定砸“钉子户”刁喜成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电动车店,即向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海群、冀彬(二人另案处理)汇报并经同意后,张朝东通过张云保(另案处理)找到社会闲散人员即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邱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持准备好的铁锤窜至刁喜成邻居杨丽欣经营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店,将店内外摆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及店面的玻璃门砸坏。胡某受张朝东指使到现场观看情况,张朝东经李海群、冀彬同意,从公司支出二万元给张某某和邱某某。经鉴定被砸物品总价值7412元。

2、2012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打电话让被告人刘岩找人砸拆迁钉子户,陈某某又联系“坤、小根”(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宛城区汉冢乡将位于汉冢街东胡金召的服装店门、招牌砸毁,经鉴定总价值3161元;将刁喜成位于汉冢街中学西边的“绿佳”电动车店铁门、玻璃砸坏,经鉴定总价值2285元。后张朝东给刘岩1000元活动经费。

3、2013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朝东为教训被拆迁钉子户邢永群,经过三次踩点确认后,通过张云保找到被告人勇某某,勇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和张帅、王磊、刘新国(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等作案工具,乘车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汉冢街利民超市门前,并由胡某指认后,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用钢管殴打邢永群,将其右腿致伤。邢利发现后上前制止,被梁某某等人打伤头部。张朝东给张云保20000元、勇某某10000元活动经费。经法医鉴定,邢永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邢利蛛网膜下腔出血均构成轻伤。

4、2012年10月19日,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与被拆迁户陈秋玲协商好的情况下,强行将陈秋玲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9组房屋10间拆除,后陈秋玲租房居住并一直未与诚发公司达成协商。2013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对陈秋玲进行殴打,刘岩纠集被告人段某某、屠某某伙同徐亚迅(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陈秋玲家中将电动车、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被砸坏物品总价值330元。

5、2013年7月份以来,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村民刘少芳家有六间房子被拆迁,因价格问题与诚发公司没有谈成,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等人每天组织社会无业青年到刘少芳家采取侵宅、堵门、跟踪等恐吓手段进行骚扰。2013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朝东为迫使刘少芳同意拆迁,指使被告人到刘少芳家骚扰,刘岩纠集段某某、屠某某伙同徐亚迅等人多次对刘少芳家骚扰,并持铁锤将刘少芳家房子砸两个洞,将电视、VCD及玻璃屏风砸烂。经价格鉴定总价值27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