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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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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6、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其中、胡勤善尽快拆迁,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对邢其中、胡勤善家进行骚扰。2013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胡某购买花圈放到邢其中、胡勤善两

6、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其中、胡勤善尽快拆迁,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对邢其中、胡勤善家进行骚扰。2013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胡某购买花圈放到邢其中、胡勤善两家进行骚扰、恐吓,并采取堵锁眼、刀刮树皮等手段对胡勤善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后张朝东给刘岩1000元活动经费,胡某获款300元。

7、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张亚平尽快与诚发公司达成拆迁、赔偿协议,指使被告人刘岩、胡某到张亚平家举行恐吓。2013年7月5日至8日,胡某每晚1点左右,朝张亚平院子里扔鞭炮。刘岩带人多次采取堵锁眼、在张亚平家里打牌、砸玻璃等手段骚扰张亚平的正常生活,对其进行恐吓。后张朝东给胡某500元活动经费。

8、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其中、邢银生两家尽快与诚发公司达成拆迁、赔偿协议,指使被告人胡某用粪便恶心、骚扰两家,承诺事后给胡某1000块钱好处费。2012年6月9日20时许,胡某分别购买10元汽油和10元柴油在邢其中、邢银生两家门口点火后离开,对其进行恐吓。第二天张朝东给胡某400元钱。

9、2013年7月份以来,张朝东为了迫使拆迁户邢岑中尽快拆迁,张朝东指使刘岩对邢岑中家进行骚扰,刘岩纠集被告人段某某、屠某某等人用胶水将邢岑中家门锁堵死并多次跟踪、恐吓、威吓邢岑中。

10、2012年11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朝东因公司施工与胡云奇父子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抓,张朝东指使被告人刘岩找人吓唬吓唬胡云奇父子。后被告人刘岩领了十几个年轻娃拿着木棍来到胡云奇家门口进辱骂,并扬言要灭胡云奇一家,胡付强报警后刘岩等人离开现场。

1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朝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向公司副总李海群、冀彬(二人另案处理)汇报后,决定找人逼邢学伟签定拆迁合同。被告人张朝东通过刘栋(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2012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指派胡某带领被告人李某等数十人窜至汉冢乡黄庄小学,由其中两人将邢学伟叫出学校,逼其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遭到拒绝后,对邢学伟进行殴打逼迫其签订拆迁合同。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3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甲受张朝东指使强行拆除刁喜成老住宅,并承诺拆除后给20000元经费,邢某甲找到被告人邢某某商量后,由邢某某以1500元在双铺联系一辆购机将刁喜成家房子拆除。事后张朝东给邢某甲20000元钱,邢某甲给邢某某10000元钱。经价格鉴定,被拆毁房屋总价值25191元。

针对以上指控,因本院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次重审,公诉人主要针对被告人张朝东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出示了证据及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朝东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屠某某、段某某、李某等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甲、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为证实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被告人张朝东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刁喜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领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朝东认罪,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有些事自己不知道。

张朝东辩护人辩称对罪名无异议。认为张朝东恶性较小,是诚发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张朝东是在李海群领导下实施犯罪行为,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不当。张朝东家属已代表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及诚发公司赔偿被害人刁喜成经济损失223348元。应当以寻衅滋事一罪处罚,请求在3-4年间处罚。并当庭提交与刁喜成的赔偿谅解协议书,刁喜成领款单等民事赔偿证据。

被告人刘岩辩称有两次没参与。

被告人屠某某辩称仅参与堵锁眼的一次。别的没参与。

被告人屠某某辩护人辩称屠某某仅是一般参与者,而非纠集、组织人员,且屠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小,应在五年以下量刑。

其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政府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建设汉冢乡新型农村社区。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企业参与的市场运作”原则,汉冢乡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及安置补偿实施方案。2012年4月28日,汉冢乡党委和汉冢乡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改造项目。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南阳市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该项目。因当地居民认为汉冢乡及诚发农业公司补偿标准较低,不同意拆迁,该项目进展缓慢。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因此事受到宛城区委、政府多次批评,诚发农业公司经理李海群、冀彬(二人另案处理)与任该公司拆迁办副主任的被告人张朝东商议,由张朝东负责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迫使被拆迁户同意拆迁,费用由公司支付。自2012年6月份以来,张朝东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被告人刘岩、胡某和张云保(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屠某某等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多次实施伤害、毁坏财物等寻衅滋事及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将邢永群、邢利、邢学伟打伤,多次打砸居民门窗,骚扰群众正常生活起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具体犯罪事实为: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2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朝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决定砸“钉子户”刁喜成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电动车店,即向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海群、冀彬(二人另案处理)汇报并经同意后,张朝东通过张云保(另案处理)找到社会闲散人员即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邱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持准备好的铁锤窜至刁喜成邻居杨丽欣经营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店,将店内外摆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及店面的玻璃门砸坏。胡某受张朝东指使到现场观看情况,张朝东经李海群、冀彬同意,从公司支出20000元给张某某和邱某某。经鉴定被砸物品总价值7412元。

2、2012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朝东打电话让被告人刘岩找人砸拆迁钉子户,陈某某又联系“坤、小根”(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宛城区汉冢乡将位于汉冢街东胡金召的服装店门、招牌砸毁,经鉴定总价值3161元;将刁喜成位于汉冢街中学西边的“绿佳”电动车店铁门、玻璃砸坏,经鉴定总价值2285元。后张朝东给刘岩1000元活动经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