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和史某某是朋友关系,非法拘禁史某某的事情史某某是幕后主使,我只是给史某某帮了忙。做这件事之前,我和史某某、她母亲就在一起说过,这件事由我和她母亲去做,史某某在外面负责和对方要钱,对方还了钱,史某某再告诉我们,我们就把人放了。今年春节过后没多久,史某某电话给我说让我给她帮忙要账,让我帮忙找几个人把这个欠钱的人弄起来逼他还钱;后史某某开车拉我到史某某上班的地方及从家上班需要经过的路上认了认,停了两三天,史某某又带我在史某某公司附近给我指认了史某某本人。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史某某的母亲打电话说让我到洹水公园见面,见面后,史某某母亲说人已经弄住了,要求我帮忙找一个安全的地方。然后我俩就打了个车到安丰乡渔洋村我家,吃过晚饭大约八、九点钟,有一男的电话让我到村口接他们,面包车上有两个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史某某(当时被布蒙着眼,手也用一条红布超前捆着),车开到我家院子,我和司机把史某某带到我家西屋北里间用铁链子锁起来,后司机去放车,回来时还跟了另外一个男的,我们三个人一块看了史某某一夜;第二天我到河北磁县岳城镇租了一个空院子,晚上我和司机及那个男的,史某某母亲四人,将史某某转移到这个院子,第二天,史某某的母亲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再买一个新号码跟这个号联系,我在磁县买了一个新号码放在我的手机里(被扣押的白色手机),并用该新号码与史某某母亲给我的号码(对方是史某某)联系,史某某说这个号码只能因为这个事和她联系;期间,史某某的母亲负责做饭,我和司机及与司机来的男的三个人看管史某某,与司机来的那个男的5月13号先走了,司机5月14号走了,5月15号我把我本家兄弟韩某甲叫过来一同看管史某某,称事成之后给韩某甲4000块钱,直到今天下午被抓获;拘禁史某某期间,我们就是将史某某的双脚锁住,不让他出门,没有对其进行过殴打、虐待;在岳城呆了一个月之后,史某某曾三次打电话说让我给史某某共录制三段录音,要求史某某说他现在被人控制起来,十分受罪,让他爸爸想办法还人家钱,史某某要求我先后放给史某某的爸爸、中间人(史某某给我的电话号码)及史某某的老婆,为了录音,我用皮带轻轻打了他的背几下,但当时事先给他说好叫他配合一下;在看管史某某期间,四月底,我和史某某在安阳市东风路见面,然后我们一起到灯塔路某A浴池洗澡,并一块商量下一步怎么办,但没有商量出来结果,只是说再等等看看;史某某说确实欠史某某150万元,并给史某某打有借条;我们一共看管史某某从3月27日或28日开始,直到今天,大约不到三个月,80多天;期间一般每天夜里9点钟左右,史某某会用那个新号码打电话问我每天的情况,我在电话里跟史某某沟通、汇报,史某某掌握全部情况,如果史某某家人还了钱,也是史某某告诉我这边放人,史某某的母亲参与到这件事中间无非是想替史某某顶罪;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2012年6月22日21时50分讯问笔录,2012年3月27日下午,我给我事先在劳务市场雇佣抓史某某的人一起将史某某带到河北省磁县岳城镇的一处民宅;我们用红布蒙着史某某的眼睛,用铁链拴住史某某的一只脚,大小便让史某某在房间的塑料桶里解决,我管做饭;韩某某是“老五”找来的,韩某甲是韩某某找来的;我们从3月27日看管史某某直到今天,大约不到3个月,80多天;我女儿借给史某某150万元钱到现在都没有还,现在别人一直找我们还钱,我们家被逼的没办法,才想到这个主意; 2012年7月10日15时30分讯问笔录,我记得2006年或者是2007年过年我回安阳的时候,在家里见到了史某某,史某某说是她新交的男朋友,过完年后,我回北京,家人说史某某人不错;2011年11月份的一个星期天晚上,史某某打电话说史某某家里来了很多人,在我们家门口骂史某某破坏他们家庭,我听说后就从北京大女儿家赶往安阳,经了解,得知史某某已婚且有孩子,并且我女儿史某某借给史某某的150万元钱还没有还。那几天史某某一直在我们家,经常和史某某一起出去借钱还我们的账,一天晚上自称是史某某弟弟的史中星带领一二十个男的强行闯入我家,打伤了我、我老伴、我家孩子,并将史某某拉走。之后中间人过来调解,商定还款计划(第二天还50万,年前再还20万,剩下的80万2012年3月份还清),第二天史某某的父亲拿着钱来了,但因是否给其原始借条,还是给其收到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父亲就带着钱走了;我听中间人刘某乙说史某某因为在濮阳和史某某要账被打了;2012年3月份,我听家人说史某某还是没有还钱,就从北京回来想办法跟史某某要钱,之后就出现了之前说的史某某被拘禁的事; 5.被告人韩某甲供述与辩解,我记得是2012年5月15日上午,我堂哥韩某某打电话让我给他帮忙作伴,并约在安丰集上见面,见面后韩某某骑一辆黑灰色踏板摩托车把我带到岳城镇岳城村南头民房,让我帮他看人,称被看的人欠他朋友150万元钱,扣着这个人为了让他还钱,并告诉我一同在那的老太太是债主的妈妈,债主是一个女的。韩某某说给我报酬一个月4000元,但实际还没有给我;我到那时,看见被看管的人的双脚被用一条铁链捆着并用一把大铁锁锁着躺在西屋房间的地上,地上铺的有垫被,手没有被捆;我和韩某某一天轮流给他送三次饭,我负责到屎尿桶。他脚上的铁链一直没有去掉过,直到民警来解救向老太太要来钥匙才打开去掉;期间,老太太负责做饭,我和韩某某负责看人,我们都没有对被看押人打骂、虐待;韩某某不让我往外打电话,并把他的卡插在了我的手机上用,我见过韩某某接打电话,但不知道和谁联系、什么内容;老太太的主要工作就是做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