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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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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韩某某、董某某、韩某甲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25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10月17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25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41年3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7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25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韩某某、董某某、韩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7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5月6日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于法定期间内就本案提起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将本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另行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韩某某、董某某、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因与被害人史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为向史某某索要债务,其与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预谋将史某某控制起来索要债务。2012年3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史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附近被强行带走,韩某某、董某某当晚将史某某拘禁在韩某某家,后又将史某某拘禁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岳城镇一民宅西屋内,并将史某某用锁链固定在屋内床附近,韩某某、董某某负责看管,后韩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将被告人韩某甲叫来帮助其看管史某某。史某某在从韩某某处得知拘禁史某某得手后,多次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接触,要求偿还之前的欠款,在被害人家属未满足其要求后,又三次告知韩某某给被害人录音,之后韩某某把录音通过电话形式告知被害人家属,要求还钱。2012年6月22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将史某某成功解救,当场将韩某某、韩某甲、董某某抓获,被害人史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87天。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史某某、韩某某、董某某、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史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史某某、韩某某、董某某、韩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辩称,其与受害人史某某恋爱时并不知道史某某有家室,在史某某做生意期间,史某某一直帮史某某借钱,直到2011年发现史某某有家室之后,因史某某欺骗史某某太重,史某某才开始向史某某索要欠款,后史某某还了80万元,还有150余万元未还。在索要欠款的过程中,史某某及其家人不但不给,还诽谤我、污蔑我,我是被迫才这样做的。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是由于不懂法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辩称,史某某欺负我女儿,由于气不过,才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自己把几个年轻人给害了,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甲辩称,自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违反法律,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系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产生债务纠纷,因史某某向史某某索要债务,二人曾三次发生争执,史某某亦因此受伤,经公安机关处警协调,史某某与史某某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还款协议,但史某某始终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为向史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预谋将史某某控制起来索要债务。2012年3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史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二路北头附近被董某某雇人强行带走,韩某某、董某某当晚将史某某拘禁在韩某某家中,第二日由韩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岳城镇租一民宅后,于当日下午与董某某一同将史某某拘禁在该民宅西屋内,并将史某某用铁锁链固定在屋内床附近,韩某某、董某某负责看管,大小便在屋内塑料桶内解决。后韩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将被告人韩某甲叫来帮助其看管史某某,并承诺每月给韩某甲4000元报酬。史某某在从韩某某处得知拘禁史某某得手后,多次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接触,要求偿还之前的欠款,在被害人家属未满足其要求后,又三次告知韩某某给被害人史某某录音,并要求韩某某把录音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史某某家属,要求还钱。2012年6月22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将史某某成功解救,当场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董某某抓获,被害人史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87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史某某、韩某甲、韩某某、董某某户籍证明,四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韩某某是我的朋友,拘禁史某某的事情是我和韩某某、我妈妈(董某某)一起商量的,当时为了保住我的工作,就由我妈和韩某某去实施。当时想着把史某某拘禁起来,只想通过这种方式把我之前借给史某某的150万元钱要回来,这150万元钱大部分是我从别人那借的,每月还要付着利息,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后来我妈和韩某某具体怎么把史某某弄走的,我不清楚。是在史某某被带走的当天,韩某某用我之前给他的号码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弄走了,但没有说具体弄到哪了,我也没问,按照之前商量的,他告诉我一声,我就在外面跟史某某的家人要那150万;在史某某被拘禁后,我和韩某某一直有电话联系,号码是我和韩某某之前就准备的两张卡,专门用于说史某某的事,中间我和韩某某都换过号码,就是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我在外面和史某某的家人有过联系,但走后他们家人也没有还钱,在史某某被拘禁期间,由韩某某提议,我叫韩某某给史某某录音三次,之后分别由韩某某打电话放给史某某的父亲、叔叔、老婆听,之后我和韩某某还在安阳市某A洗浴中心见过一次面,商量如何解决史某某及150万元钱的事,但没有商量出结果。这期间,我只知道我妈妈和韩某某、史某某在一起,但不知道具体在哪;史某某被控制住以后,其家人找过我,但我只说有关如何归还欠款的问题,就没有提史某某的事,我想他们把钱还给我,我就让韩某某把史某某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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