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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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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文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关于被告人提出的第九宗事实里其只收到了5000元,剩余的10000元是赵某托其转交给别人的。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九宗案件赵某送给被告人15000元好处费有误,其中的10000元是周文代收后转交给他人的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第九宗事实里其只收到了5000元,剩余的10000元是赵某托其转交给别人的。”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九宗案件赵某送给被告人15000元好处费有误,其中的10000元是周文代收后转交给他人的,不能认定为周文受贿的金额,其实际收受赵某的好处费是5000元,而不是15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赵某、赵某2、郑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证实赵某为使赵某2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子得以建成而将15000元送给了被告人的事实。被告人收受赵某送给的15000元后将其中的10000元交给他人的行为只是被告人与他人对赃款的处理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15000元的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的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是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涉及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如实供认其向他人转交行贿款的行为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故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交待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积极退赃,在侦查阶段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偶犯、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陈 泰 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凤 羽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认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