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吴某在东方市永安西路北侧位置上建房。时任执法局城管大队二中队队长周文在带队巡查时发现吴某未办理报建手续,吴某请周文帮忙使房子顺利建成,周文遂离开没有进行制止。同年10月前后,吴某为此送给周文10000元,在周文的帮助下,吴某的房子顺利建成。2014年2月,吴某在东方市八所镇政府后面建房,时任执法局城乡规划执法中队指导员周文在巡查时发现吴某未办理报建手续,后吴某为了使房子顺利建成,在东方市和佳乐停车场将1000元和两条香烟送给周文,该房子因此得以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吴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他们家将在永安东路北侧原来的房子拆除建新房子,周文带队巡查,问他有否办理报建手续,他说还没有办理,并要求周文帮忙,让他家的房子顺利建好。大约在2011年10月或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房子差不多建好的时候,周文打电话给他说准备出差,让他借10000元,他没办法只好答应,周文约了一个地点,他到那个地点后上了周文的车,给了周10000元。2014年2月份,他在八所镇人民政府后面大约50米处建房,周文在巡查时知道他在违建房屋,同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周文打电话约他到和佳乐喝茶,他在和佳乐停车场给了周文1000元和两条香烟。 (二)指认笔录。证明吴某带侦查人员到其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永安西路的私宅指认了他行贿周文后建好的住房。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1年7月份,他带队在永安路对违建房屋进行巡查,在永安东路天然气公司和中海油路口之间发现吴某在他房子的原址上建房子,他对吴某说没有报建不要搞,吴某让他通融一下,等搞好后再给他一个红包。房子快建好时,吴某联系他,在吴某家门前送给他10000元。2014年2月份,吴某又想在八所镇政府后面建房,也没有报建,3月份,吴某叫他去和佳乐喝茶,向他提出让他帮忙,后在和佳乐停车场拿了1000元和两条烟给他。 二、2012年7月,曾某在东方市永安路旧看守所旁边建房子,因未办理报建手续,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去制止。为了违建房子可以顺利建成,曾某通过朋友联系时任执法局城管大队二中队长周文到东方市升达楼喝茶请求帮忙,周文答应。后在升达楼停车场曾某将2000元送给周文。在周文的帮助下,曾某的违建房子再开工建设过程中,执法局工作人员未再制止,房子得以顺利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曾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他们家在永安西路北区一巷一号(旧看守所附近)自家的地皮上建房子,因为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来查时通知他们停工,他打听到违建房子的事周文能办后,就通过一个朋友约周文到升达楼二楼喝茶,并要求周文帮忙,周文说能帮就帮,喝茶后从升达楼下来到周文停车处,他拿出信封装好的2000元交给周文,周收下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周文打电话叫他四弟将旧房的照片送到执法局,他们的房子就再也没人去查,顺利建好并入住了。 (二)指认笔录。证明曾某的弟弟曾斌带侦查人员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永安路永安超市附近的私宅指认了曾某行贿周文后建好的住房。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曾某约他到升达楼喝茶,跟他说想在永安路旧看守所旁边盖一房子,已经跟局里领导说过了,让他们不用去管,他就对曾某说他才交待一下,喝茶完后他开车要离开时,曾某拿个信封放在他车上,他回家打开一数,是3000元。 三、2012年12月前后,周某1在东方市解放东路南侧位置建房子,因该地没有国土证,办不了报建手续。周某1为了房子可以顺利建成,在时任执法局城管大队二中队长周文的办公室送给周文8000元。周文将钱收下后跟当时分管周某1房子片区的周某2打招呼,致使周某1在解放东路过三环路南侧的违建房子顺利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0年他在位于八所镇解放东路万福隆安置区的宅基地准备用来建住宅,但因没有土地证,盖房子报建不了。2012年11月12日,他约周文出来到八青饭店吃饭,向周文提起盖房的事,周文说市领导经常从那路过,很难保得住。2012年12月11日,他再次约周文出来吃饭,周文叫他下午六点钟下班后到办公室,当天下午6点半,他就带着装有8000元的两个信封去找周文,到周文办公室后他看到没有其他人在场,就把那装有8000元的两个信封交给周文,周文接下钱后就对他说要盖就快点。第二天他就开始动工了,建了5个多月才好,在建房的5个多月里,执法局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去干涉过。 2、证人周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在2012年前周文是城管大队二中队中队长,他是二中队的队员,2013年2月份周文是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中队中队长,他是副中队长。当时解放东路过三环路的南侧有个违建的房子,他们去查了,周文后来跟他们几个队员说这个房子是他哥的,到现在他不知道房主是谁,只知道房主姓周。 (二)指认笔录。证明周某1带侦查人员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政府后面的私宅指认了其行贿周文后建好的住房。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3年8月,周某1跟他说有块地想建房子但不能报建,看他能不能帮忙跟领导疏通一下,他就跟管理该片区的周某2说有个亲戚在解放东路过三环路50米左右的位置搞房子,让周某2到时候照顾一下,过了几个月,周某1到单位找到他,给了他10000元说是房子差不多建好了,给点钱请兄弟们去吃饭。 四、2013年3月,符某在东方市八所镇政府对面建房子但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为了违建房子可以顺利建成,他请时任执法局城乡规划执法中队长周文帮忙,并在东方市帝皇酒吧附近的豪亨乐茶餐厅楼下将10000元送给周文。后周文在巡查时放任符某继续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符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他在八所镇永安西路南侧即八所镇政府对面修建一栋商品房,在兴建这商品房之前,他对同事周文说他在八所镇政府对面建商品房,没有报建,希望周文帮忙一下,当时周文默认表示同意了。房子开始兴建后的2013年3月份的某一天,他打电话给周文,约周在帝皇酒吧附近的豪亨乐茶餐厅楼下见面,后在周文的车里将10000元交给周文。 (二)指认笔录。证明符某带侦查人员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政府对面的商铺指认了他行贿周文后所建设的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