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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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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文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3年3月的一天,符祥胜(圣)约他到帝皇酒吧附近的豪亨乐茶餐厅喝茶,跟他说想在八所镇政府对面搞一排商品房,叫他帮忙不要去查处,喝茶完他要开车回家时符祥胜把10000元放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3年3月的一天,符祥胜(圣)约他到帝皇酒吧附近的豪亨乐茶餐厅喝茶,跟他说想在八所镇政府对面搞一排商品房,叫他帮忙不要去查处,喝茶完他要开车回家时符祥胜把10000元放在他车上就离开了。

五、2013年4月,张某2在东方市八所镇苗圃路建房子未办理报建手续,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去制止。为了违建房子可以顺利建成,张某2通过张某1找到时任执法局城乡规划执法中队长周文,在东方市“西海岸”吃饭请求帮忙通融。后张某2在“西海岸”停车场将10000元送给周文。在周文帮助下,执法局工作人员未再前往制止,致使该违建房子顺利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3年4月的一天,他跟张某1说他在苗圃路建房子,由于没有报建,执法人员来推他房子的外墙,让张某1找人说说情,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张某1打电话叫他去西海岸请人吃饭,他到那边后才知道和他一起吃饭的人是执法大队的,名叫周文,他就要求周文帮忙,吃完饭后他在西海岸门口给了周文10000元。

2、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3年4月的一天,他跟周文说,他妹夫想在自来水厂旁边建房子,执法人员查到后把外墙推掉了,能不能通融一下,周文说那就想办法解决嘛,然后他和妹夫张某2还有周文一起去西海岸吃饭,后来听他妹夫说吃完饭后在外面给了周文10000元。周文收了钱后,执法大队就再没有去推他妹夫的房子,房子也顺利建好了。

(二)指认笔录。证明张某2带侦查人员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苗圃路的私宅指认了他行贿周文后建成的住房。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3年4月前的一天,八所村村委会主任张来贵(张某1)打电话叫他去西海岸吃饭,吃饭完后在停车场张某1跟他说有个亲戚在人民路搞房子,执法人员去巡查过了,让他帮忙说一下,说完张某1在停车场递给他10000元。

六、2013年5、6月份,梁某的亲戚梅某在东方市琼西路西侧位置建房子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为了违建房子可以顺利建成,梁某找时任执法局城乡规划执法中队长周文帮忙,周文应允。在周文帮忙下,没有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去制止,房子顺利建好。2013年10月,梁某在东方市第三市场西门口对面将5000元送给周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的某一天,他有个亲戚在琼西路西侧建房子,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就让她请周文帮忙,有一天晚上,她打电话约周文出来喝茶,并向周说了这事,周文说建就建快点,建房过程中,有一天有执行局的人要来推房子,她就打电话给周文,周文帮忙解决。房子顺利建成后,她亲戚拿5000元到她家让她将钱送给周文,她打电话约周文到第三市场西门口对面,周文开车到后,她就走过去从车窗将钱递给周文,周文收下后就走了。

2、证人梅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他家现住的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11巷的私宅在建房子时没有报建,建房时有城管人员来阻止过,就这事他父亲托过梁某去找过城管局的人帮忙,后来就没有人来阻止建房了。

(二)指认笔录。证明梅雄向侦查人员指认了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11巷其私宅为梁某替梅某行贿周文后得到周文帮助建成的房子。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3年5月份,进梅和她老公黄兴找他,说有个亲戚在琼西路西侧要建房子,让他到时候跟他那帮兄弟说一下,照顾一下,他答应并对进梅说要是有人去查的话再给他打电话。2013年10月份,房子建好后,有一天进梅打电话给他,叫他到第三市场西门口对面等她,她来了之后直接将一个信封扔在他车上就走了,信封里都是100元面值的,不知道是3000元还是5000元。

七、2014年1月,王某2在东方市二环路新自来水厂对面建房子,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前去制止,为了违建房子可以顺利建成,王某2在东方市滨海路新港派出所附近送了5000元给时任执法局城乡规划执法中队指导员周文,让周帮忙。在周文的帮助下,王某2违建房子再开工建设过程中,执法局工作人员未再制止得以顺利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他在二环路新自来水厂对面的宅基地上建房,因没有报建,建房过程中城管大队的人去推他的房子,他就联系周文,问有什么办法能够摆平这个事,需要花多少钱,周文说大概2、3万元,过了几天,他就给了周文20000元,叫他拿去疏通关系,再给5000元给周文喝茶。

2、证人符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4年的时候,新自来水厂有个违建房子,他和周文一起去查过并推了一次,推完回来没多久周文就跟他说这个房子是朋友的,房主叫王某2,让他照顾一下,他就叫周文自己去找领导说,后来周文跟他说这件事已经跟领导提过了。周文这么说后就没有人再去管王某2建房子的事了。

3、证人秦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4年,周文在办公室给了他20000元,钱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的,周文给他钱时跟他说有一个亲戚房子年久失修漏雨了,想在原址拆掉重建,但由于没有土地证,报不了建,所以想让他帮帮忙,他当时答应了周文。

(二)指认笔录。证明王某2带侦查人员到东方市八所镇龙泉小区其私宅指认了其行贿周文得到周文帮助后所建起的房子。

(三)被告人周文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4年1月份,王某2找到他说在二环路新自来水厂对面搞住房,不能报建,让他去跟别人说在建房时不要去查。过了不久,王某2在滨海路新港派出所附近拿了25000元给他,并跟他说拿20000元给他领导,5000元给他请兄弟们吃饭。王某2的房子开始建地基时,他从25000元中拿出20000元送给秦某局长。后来他又跟符某2、林广打了招呼,王某2顺利把住房建成。

八、2014年5月,徐某在东方市民族中学围墙南侧建房。时任执法局城乡规划执法中队指导员周文带队巡查发现后通知停工。徐某为了房子顺利建成,打电话给周文约周到东方市八所镇“新梅香园”吃饭请求帮忙。吃完饭后,徐某在停车场处将10000元送给周文。在周文帮助下,徐某的房子再开工建设过程中,执法局工作人员未再制止得以顺利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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