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辛某作为被害单位职工,积极参加职务侵占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辛某关于赃款数额的辩解意见,经当庭质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家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泽明 审 判 员 丁 明 人民陪审员 杨俊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