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单位职工傅某的陈述,证实XX集团发现被告人许家峰伙同外协单位涉嫌职务侵占的线索后,通过内部调查,发现调拨给外协单位XX工具厂钢材差额10.92吨,涉金额4.4万余元,调拨给外协单位XX机械公司钢材差额15.54吨,涉金额5.7万余元,还有部分钢材未经过磅,无法准确核实数量。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许家峰的供述,证实从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0日,其伙同张某先后9次侵占XX集团钢材并由张某占有,共计27吨,张某按照每吨2000元付给他现金,他先后从中获利共计52000元。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他从2013年5月份始跟XX集团有业务合作,最初他借用了XX工具厂的资质跟XX集团签订合同。2013年5月底的一天,他到XX集团装运钢材时,仓库保管员许家峰在出库单上少开了数量,让他多拉了钢材。两三天后,许家峰给他打电话称多拉的钢材按照每吨2000元的价格单独给其现金。第一次他多拉了2.41吨钢材,付给许家峰现金4000元,此后至2014年5月20日,他与许家峰多次以同样的方式侵占XX集团钢材共计27.03吨,总价值9.9万余元,他先后付给许家峰钢材款52000元。 3、被告人辛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三四月份他开始参与到许家峰与张某侵占XX集团钢材的事情,张某给他500元钱,许家峰先后分给他2500元钱。 (四)鉴定意见 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日价鉴字(2014)39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张某侵占钢材8次,计25.03吨,价值人民币90973.75元,被告人辛某参与侵占钢材1次,计4.28吨,价值人民币14487.8元。 第三部分,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被告人辛某侵占钢材的事实,其中被告人许家峰、尹某参与11起,共侵占钢材39.06吨,价值人民币131636.3元,被告人辛某参与1起(最初1起),参与侵占钢材2吨,价值人民币7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辛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28的45#碳结钢2吨,价值人民币7350元。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32的45#碳结钢4.42吨,价值人民币16243.5元。 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32的45#碳结钢6.46吨,价值人民币20995元。 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32的45#碳结钢4.94吨,价值人民币16400.8元。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8日、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许家峰3次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28的45#碳结钢3.64吨,价值人民币12194元。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32的45#碳结钢5吨,价值人民币16750元。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28的45#碳结钢4吨,价值人民币13572元。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28的45#碳结钢4.6吨,价值人民币15571元。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许家峰伙同被告人尹某侵占XX集团仓库内规格型号28的45#碳结钢4吨,价值人民币125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 (一)物证 银行卡2张(照片),被告人许家峰用于接收赃款。 (二)书证 1、XX集团出具的日照市XX公司钢材调拨结算明细表1份,证实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10月7日,XX集团与日照市XX公司有过磅单及出库单证实的被侵占钢材,总计59.41吨,涉案金额为23万余元,另有部分钢材未过磅,无法确认实际出库数量。 2、XX集团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宗,证实案发期间,日照市XX公司与XX集团之间存在来料加工合同。 3、XX集团提供的日照市XX公司相关计量检斤单(过磅单)复印件17份、出库单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9份,证实案发期间,以计量检斤单数量减去对应发票(出库单数量与发票数量一致)数量,可计算出被告人尹某参与侵占钢材数量为53.65吨(实际起诉数额为39.06吨)。 4、被告人许家峰、证人孙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许家峰通过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尹某支付的赃款合计1571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月在日照市XX公司担任出纳,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公司董事长尹某曾多次安排他单独给XX集团仓库保管员许家峰汇款。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2月到日照市XX公司任出纳工作,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10月11日,公司董事长尹某多次安排他给XX集团的许家峰汇款,共计581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职工傅某的陈述,证实XX集团发现公司保管员许家峰伙同外协单位涉嫌职务侵占的线索后,通过内部调查,发现调拨给外协单位日照市XX公司钢材差额59.41吨,涉金额23万余元,还有部分钢材未经过磅,无法准确核实数量。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许家峰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他伙同日照市XX公司的董事长尹某先后19次利用少开单多拉货的方式,侵占XX集团仓库内钢材合计70.25吨,涉案钢材市值24万余元,日照市XX公司拉走钢材后,一般隔几日会将赃款汇至他银行账户,他先后从中获利157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