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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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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邱某甲敲诈勒索罪,何某甲、邱某甲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父母抚养费依据不足。2、原告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将左耳10级伤残单独作为伤残赔偿指数是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父母抚养费依据不足。2、原告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将左耳10级伤残单独作为伤残赔偿指数是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左耳10级伤残只能作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1%。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应不予支持。4、交通费2080.7元偏高。5、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5834.61元、误工费5518元(62天(89元/天)、护理费6912元(64(10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64(60元/天)、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67447.61元(其中:原告残疾赔偿金11184.2(20年(21%=46973.64元,原告女儿抚养费20092.7元(7年(21%(2=14768.13元,原告父母抚养费8151.2(10年(21%(3=5705.84元)无异议。

被告人邱某甲表示其答辩意见与被告人何某甲委托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辩称,他们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

经审理查明,

刑事部分

2014年8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苏某甲在被告人邱某甲与何某甲合伙承包的养殖石蛙的浦城县莲塘镇溪洲村上溪源山上巡查。二人走至“香菇山”坑尾的横路时,发现携带土铳和刀具的张某乙,因怀疑其偷石蛙,遂将其抓住。在发现张某乙胸前的尼龙袋里装有四、五只石蛙后,被告人邱某甲朝张某乙的胸部、腹部连击数下,被告人苏某甲打张某乙脸部两巴掌。被告人邱某甲、苏某甲把张某乙携带的土铳和刀具收缴了,并将张某乙带至溪洲村溪源石蛙养殖场。在养殖场门口,被告人苏某乙在张某乙左右脸各打一巴掌。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将张某乙带至养殖场饭堂内后,被告人苏某甲将从张某乙身上收缴的土铳放在门后、将匕首放在门边桌子抽屉里。被告人邱某甲又往张某乙的肚子打二、三拳。随后,被告人邱某甲打电话给合伙承包人何某甲,告知其将一名盗窃石蛙的男子带到养殖场。被告人何某甲应允上来处理。在等候被告人何某甲期间,被告人邱某甲、苏某甲、苏某乙三人一直在看管张某乙。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到达养殖场饭堂,当被告知张某乙为小偷后,即上前往张某乙左脸部打二巴掌,又朝其腹部打一拳,张某乙被打后摔倒在地,被告人何某甲又用右脚在张某乙的腰部、肩膀、大腿、手臂处踩踏,接着用手扶着墙壁,双脚踩踏在张某乙的腹部并上下跳几下,又打张某乙的鼻子一巴掌,见张某乙鼻子流血,叫被告人苏某甲打水给张某乙清洗。随后,被告人何某甲用张某乙的手机与张某乙的妻子孔某甲联系,告知其丈夫张某乙因偷石蛙,在溪源石蛙养殖场,要求孔某甲前来处理。电话挂断后,被告人何某甲对张某乙说:偷石蛙的事,要么去报案,要么拿5万元赔偿损失。被告人邱某甲在旁闻听后,说他也是合伙承包人,也要5万元赔偿。

凌晨3时许,孔某甲与邱某乙到达养殖场,被告人何某甲、邱某甲二人以张某乙无证持有土铳和偷石蛙的事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张某乙坐牢要挟孔某甲,要她拿10万元来处理此事。孔某甲、邱某乙与被告人何某甲、邱某甲商谈。经协商,最终以现金4万元、并写一张张某乙向被告人何某甲借款2万元借条的条件谈妥。谈妥后,孔某甲打电话给哥哥孔某乙,叫其送4万元现金至养殖场。上午10时许,孔某乙将4万元带至养殖场给被告人何某甲,被告人何某甲自己点一捆,将其余三捆分予邱某甲、苏某甲、苏某乙点数。点完钱后,被告人何某甲让孔某甲以“张泽兵”的名义写了一张张某乙向何某甲借款2万元的借条。后孔某甲、邱某乙、孔某乙三人将张某乙带离养殖场。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胸部外伤导致6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耳损伤导致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某甲、邱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表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甲、邱某甲、苏某甲、苏某乙犯罪时已满18周岁。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①从张某乙处扣押土铳一把、水果刀一把。②从被告人何某甲处扣押借条一张、暂收条一张、合同书一份。③从何某乙处扣押现金四万元。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邱某甲一起承包石蛙养殖场。2014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邱某甲打电话给他告诉其抓到小偷并叫他去处理。1时许,他到养殖场,苏某甲就在饭堂门口的柱子旁抽烟,苏某乙坐在张某乙的后面,靠近圆桌子,邱某甲是坐在窗户旁边躺椅上的,张某乙是坐在对着门的方桌子旁椅子上。他得知张某乙偷石蛙,便上前打张某乙一个耳光,腹部打了一拳,张某乙被打摔倒在地,他又上去踩踢躺在地上的张某乙。张某乙流鼻血,叫苏某甲打水给张某乙洗脸。他叫张某乙用自己的电话打给他妻子,他对张某乙妻子说张某乙偷了石蛙,叫她来处理。电话挂后,他对张某乙说这件事要么去报案,要么拿5万元来处理。邱某甲听后说其是合伙人之一,要赔也要赔他5万元。约凌晨3时许,邱某乙和张某乙老婆孔某甲到养殖场。约6时许,他和邱某甲说他和邱某乙及孔某甲谈好了,共赔偿6万元,先给4万元现金,另外2万元先写欠条2个月内还钱。10时许,孔某甲哥哥拿了4万元交给他,张某乙写了一张2万元欠条。邱某甲有和他商量过,这笔钱先付看山人的工资,余下钱放到场里做日常开支。后来4万元交到村里去了。从8月2日23:30许到次日10时许,苏某乙、苏某甲有在房间和走廊间进进出出的,没有固定在哪,期间,苏某乙、苏某甲有去过二楼。孔某甲、邱某乙到养殖场时,苏某乙、苏某甲与他们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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