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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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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雅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巫雅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五起(其中未遂三起),盗得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0994元(其中未遂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雅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五起(其中未遂三起),盗得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0994元(其中未遂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被告人巫雅增作案中有三起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雅增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雅增曾因两次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巫雅增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多次盗窃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巫雅增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已经公安机关处以的罚款,依法在判处罚金时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雅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除已缴纳的罚款一千元,其余二万九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巫雅增退赔失主刘某人民币13150元、失主洪某人民币26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赖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娜(代)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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