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主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3日16时左右,其将一部车号为闽F×××××的凯迪拉克SUV车停放在家和天下楼下公交站点停车坪。到18点12分,发现车子副座前窗玻璃已被砸坏,放在副座脚垫上的戴尔手提电脑和驾驶座上的包已被盗走。手提电脑是2012年上半年以7000元购买(型号是INS14MR-1528S)。包内有现金3000多元,2000元的大润发购物卡,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及各种证件。 3、失主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3日1时许,其把小车放在九一北路,然后就在附近的网吧上网,后在网吧睡着了;到了7时许醒来时候,才知道110找过其,说车子被人撬了,发现少了一个放在驾驶座后的一个电脑包,后到了中城派出所听说是出警到现场的警察见其车门被打开锁不上,就先提到派出所保管,没被小偷偷走。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一个叫巫雅增的人打电话给其,说要租其的房子,其就把401室出租给他。其于2014年5月18日把钥匙给他,他说要23日开始算租。当时向他要身份证,他说房间主要由其女朋友张阿妹住,巫雅增以张阿妹的名字与其签合同,其要张阿妹的身份证,他说张阿妹暂时不在,身份证号码记不住。到2014年5月20日左右,其有看到他和他女朋友搬东西过来。6月份,他有打电话让其帮他维修热水器。 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洪某是朋友关系,她来龙岩玩的时候其招待她。2月17日上午,其去香樟名都那里接她在龙岩转一转,到了她住的地方后我们一起下楼去取车,到了车的旁边,我们就看到小车左侧后车窗被砸了,车内被翻乱了,后备箱里的一箱化妆品被偷走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洪某平时会跑客户,所以会在车里存放化妆品。因为她也不知道客户中意哪种,所以基本上每样都带了一点。 3、证人巫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巫雅增打电话给其说到新罗城区看看小车里面有没有东西可以偷。我们在城区转到大概凌晨5时许的时候,在新华书店对面的一个停车场,我们发现新华书店对面的停车场有部越野车里面有包,巫雅增叫其在旁边等,之后巫雅增就从他随身背的包里拿了一个手电筒出来,之后就去照那部车,后来不知道怎么样他就进了车里面。不懂过了多久,警察就来了,我还没跑就被警察抓住了。 4、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日4时50分许,其老婆起床上厕所看到有两个人用手电筒照观察小车内的物品,后报警。当时骑摩托车的男子望风,后座的男子负责到车子里面偷东西。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下午,刘某开车载其时,刘某有带一部黑色的笔记本电脑,放在车前副驾驶座的位置。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3月在朋友家玩时认识巫雅增,后于去年9月在苏溪村出租房同居,不知道巫雅增做的事。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