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巫雅增将蔡某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莲花公园门口路段的一部闽D×××××小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元和一条白金项链。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2元。 2、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巫雅增伙同巫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盗窃失主陈某小车内物品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3、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巫雅增将刘某停放在龙岩市西陂镇条围村家和天下路边的一部闽F×××××小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3000元、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50元。 4、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巫雅增将洪某停放在龙岩市西城香樟名都后门停车场的一部闽C×××××小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的一箱保养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保养品价值人民币26972元。 5、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巫雅增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天泉药业附近一小车旁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另,2012年3月24日该起作案,公安人员事先对被告人巫雅增进行了跟踪、设伏,在被告人巫雅增作案后对其进行抓捕,当场缴获了被盗物品并归还失主;2013年3月8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对被告人巫雅增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被告人巫雅增患有××不宜拘留,故行政拘留未执行,罚款一千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3日20时46分,公安局刑侦大队便衣侦查队队员在新罗区南城天泉附近蹲点守候时,抓获正在实施盗窃车内物品的被告人巫雅增。2014年2月16日23时50分,洪某将一辆小车停放在西城香樟名都后门停车场,2014年2月17日11时10分许,发现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被盗一箱如新保养品,价值1万元。2013年11月3日18时4分许,刘某发现其停放在西陂镇条围村家和天下路边的一部闽F×××××小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被砸坏,车内被盗一部戴尔牌手提电脑,于2013年上半年以7000元购买;一个包包,包内有现金3000元、2000元大润发购物卡、5000元新华都购物卡、小车备用钥匙一把。2013年7月3日5时许,陈某报案称其停放在中城九一北路917商场边人行道上的一辆鄂Q×××××小车被盗,被盗车内物品价值3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