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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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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义盗伐林木罪,张文义盗窃罪再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辩护人提出,关于2006年7月30日晚原审被告人张文义伙同魏钦、郑新凤盗伐林木1.6576立方米,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关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2005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10个月的事实已有司法文书记录在案,不属新证据。之所以没

辩护人提出,关于2006年7月30日晚原审被告人张文义伙同魏钦、郑新凤盗伐林木1.6576立方米,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关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2005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10个月的事实已有司法文书记录在案,不属新证据。之所以没有发现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过错在司法审判机关,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对此无责任。抗诉书中关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的认定违背事实。希望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再审形成的原因以及可能给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带来的不公正的影响。抗诉书认为原审被告人犯罪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不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退清赃款1400元,如数交清了1万元罚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家庭的实际困难。

经再审查明,关于原审查明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义伙同魏钦、郑新凤(均已判刑)经共谋后于2006年6月至9月18日期间,先后两次共同盗伐集体所有林木、先后三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等事实,原审被告人张文义亦有供认;失主潘为云、蔡宣勤等人的报案陈述材料、同案人魏钦、郑新凤的供述材料、证人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林权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原审庭审均经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在原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在再审庭审中表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再审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5年11月2日被本院(1995)延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于199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敲诈勒索罪并构成累犯,于1997年12月2日被本院(1997)延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8日被本院(2005)延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6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因殴打他人及私藏管制刀具,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延公决字(2008)第1315、13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拘留十日及五日。同日,南平市公安局樟湖派出所发现原审被告人张文义还涉嫌盗伐林木、盗窃,系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的负案在逃人员,遂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处理。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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