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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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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义盗伐林木罪,张文义盗窃罪再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抗诉机关意见: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且有前科劣迹,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义适用缓刑明显不当。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原审判决生效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抗诉机关意见: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且有前科劣迹,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义适用缓刑明显不当。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原审判决生效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调取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5)延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新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且有前科劣迹的事实。原审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累犯且有前科劣迹的事实确有错误,对量刑有重大影响。2、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又于2006年6月至9月再次实施盗伐林木、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及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义适用缓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量刑错误,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另外,原审被告人张文义在原审前曾因殴打他人和私藏管制刀具分别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及五日,且在盗窃犯罪中系多次作案,在同年还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其不仅犯有数罪,还系惯犯,并具有前科劣迹,足以证实其犯罪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原审被告人张文义辩称,原审被告人张文义是从犯、所分得赃款不多,认罪伏法,年纪较大,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予以从轻处理,维持原判,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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