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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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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蒲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的供述虽有反复,且对其行为定性进行辩解,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的供述虽有反复,且对其行为定性进行辩解,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有犯罪前科,且结伙持械致人轻微伤并随意毁损财物,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禤汉夏

审 判 员  曾摩托

人民陪审员  吴荣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丽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