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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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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称2013年6月12日晚,其到弟弟杨家斌的住处喝了酒,后无证驾驶杨家斌的无牌二轮机动车要回双沟村。案发时,其行驶至肇事路段,碰撞了行人。因喝多了,其记不得如何碰撞,后有听说其碰撞到三

1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称2013年6月12日晚,其到弟弟杨家斌的住处喝了酒,后无证驾驶杨家斌的无牌二轮机动车要回双沟村。案发时,其行驶至肇事路段,碰撞了行人。因喝多了,其记不得如何碰撞,后有听说其碰撞到三个行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二、附带民事部分

原告人李某甲诉请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1938.68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医疗费106455.78元、误工费18180元、护理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残疾赔偿金22368.4元、交通费1000元。并提交了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病历材料、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及收费汇总清单等证据。

原告人熊某丙诉请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5435.31元,其中医疗费53304.81元、误工费2610元、护理费2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交通费1000元。并提交了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及收费清单等证据。

原告人熊某乙诉请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4394.11元,其中医疗费12031.01元、1203.1元、护理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500元。并提交了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材料、医疗票据及收费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辩称,其愿意依法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人李某甲、熊某丙、熊某乙系属农业家庭户口。案发后,原告人李某甲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医院治疗,先后住院39天,并花费医疗费用106455.78元;原告人熊某丙被先后送至泉州成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医院治疗,先后住院34天,并花费医疗费用53522.26元;原告人熊佳敏被送至泉州成功医院住院治疗6天,并花费医疗费用2031.01元。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杨家斌、熊某丙、李道敏、熊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被告人杨某所驾驶机动车系杨家斌所有,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书及住院病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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