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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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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35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杨家斌),沿晋江市317县道由泉州往晋江方向行驶,至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35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杨家斌),沿晋江市317县道由泉州往晋江方向行驶,至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路段,在道路中间护栏旁车道碰撞行人被害人李某甲、熊某丙、熊某乙,造成被害人李某甲、熊某丙、熊某乙、杨家斌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骨盆骨折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胫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被害人熊某丙左下眶骨、上颌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熊某乙头面部裂伤、杨家斌肢体挫擦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甲、熊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2日20时许(下称案发时),其两人与儿子熊某乙行走至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路段(下称肇事路段),通过道路中间护栏缺口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了,其三人受伤被送医院。

2.被害人杨家斌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2日晚,其哥哥杨某到其住处玩,期间有喝酒。后杨某无证驾驶其一辆无牌摩托车载其要去晋江市梅岭双沟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有行人在过马路,杨某没有看到,就碰撞了行人。其两人与行人都受伤,被送往医院。醒来后,其看到对方三人、杨某满身是血。

3.证人张焕烨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突然听到后边六七米处有碰撞声,回头看到一辆黑色摩托车碰到行人。之后,有人说其撞到人,其便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4.证人谢兼富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行走至肇事路段,听见一声碰撞响声后,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倒地,旁边有行人受伤倒地,现场共有5个人受伤,其便报警。

5.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图、疾病诊断书、住院病案、入院及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熊某丙、熊某乙、杨家斌的伤情及法医鉴定情况,与指控相一致,且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

6.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杨某、被害人杨家斌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分别为104.35mg/100ml、0.06mg/100ml。

7.扣押摩托车的物证照片、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显示肇事无牌二轮摩托车的概况及经鉴定,无牌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行人,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接触。

8.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驶的无牌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9.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现场概况以及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10.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传讯通知书、抓获及破案经过、寄押案犯凭证等报告及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案发、案犯被抓获、案件侦破的经过以及被告人杨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