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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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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7.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蔡炳坤、陈志坚聊天,蔡炳坤说开设赌场,自己赌博,也可以抽水挣钱。后其等人去找人入股,最后,由其、陈志坚、丁建明、柯某乙、蔡炳坤各出3万元

17.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蔡炳坤、陈志坚聊天,蔡炳坤说开设赌场,自己赌博,也可以抽水挣钱。后其等人去找人入股,最后,由其、陈志坚、丁建明、柯某乙、蔡炳坤各出3万元,各占股20%,并将款项拿给陈剑华。6月4日下午,其接到陈剑华的电话,说房间开在佰翔酒店7088房间,其去到现场,看到蔡炳坤、张李均、陈剑华、陈水轮等人。两个星期以后,陈剑华说没钱运作赌场,其建议各再投资3万元,当时柯某乙有同意,但先欠着,其余人亦是将款项交由陈剑华。赌场一开始,陈剑华在管理和在赌场记账,张李均是负责开门、泡茶等,而孙学东是后面由张李均叫来负责开门、泡茶、买快餐等。赌场有帮客人垫付828600元,扣去投资款,其余为抽水获利,大概有528600元。

18.被告人柯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6月初的一天,柯某甲打电话邀其入股开设赌场,其同意,便投资入股3万元,占20%的股份,后要追加3万元投资,其同意,但先欠着。在涉案赌场,股东基本上是在房间外面的客厅坐着聊天,人数不够才去凑。其在参赌过程中,了解到股东还有柯某甲、陈志坚、蔡炳坤、丁建明。赌场里,陈剑华是专门负责记账、管账的,张李均、孙学东是负责买快餐、开门、泡茶等为客人服务。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且其两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柯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80元(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园

代理审判员  曾摩托

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丽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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