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同案人蔡炳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初一天,柯某甲打电话邀请其一起入股开设赌场,其便同意。其第一次进去涉案赌场便赌输10000元,后又再拿了10000元给在赌场负责记账的陈剑华作为入股资金,之后陆续投入60000元。柯某甲告诉其,涉案赌场共分5份,柯某甲、陈志坚、丁建明、柯某乙及其各占20%。赌场里,陈剑华主要是在记账,张李均、孙学东是负责开门、泡茶、买快餐等。6月初,其过去时,就有看见张李均及陈剑华,而孙学东是后面才过来的。涉案赌场被查获时,有被扣押到3张单据,其中2张是当晚的抽水情况,另外1张是记录赌场开设以来,赌客(包括参赌的股东)欠赌场的钱,是赌场预先支付给赢家的钱,显示总共欠828600元,扣除投资款300000元,赌场抽水获利528600元。 14.同案人陈剑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6月20日左右起,其在涉案赌场记账、抽成,赌场股东是柯某甲、陈志坚、蔡炳坤、丁建明、柯某乙。张李均、孙学东在赌场里负责开门、泡茶、买饮料、快餐等工作,工资由其发放,其也从赌场领取了6300元的工资。案发当晚被查获的3张账单,有两张是记录麻将与扑克牌的抽水情况,显示当晚半场赌场抽水合计“54”(米)共计7400元(每米计100元,但麻将1米计300元),而另外一张是总账,左边一列显示的“807”是指所列人员所赢钱的钱为80700元,中间一列显示的“9093”是所列人员总欠赌场的钱为909300元,相减为赌场所赢钱的828600元,扣去赌场的现金投资270000元即右上角的“欠2700”(柯某乙尚有另要出资的30000元未交),为559500元即为账单顶上中间的“5595”,另有“余9”即现金900元,因此从账单上体现的抽水是560400元。这些钱是还没有结算的,结算的都没有记在账单上。 15.同案人张李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份,柯某甲叫其去涉案赌场帮忙,陈剑华在赌场里记账,并给其发工资,其领了大约有1400元的工资。7月份初,其介绍孙学东过来帮忙接待、搞卫生等。涉案赌场有进行抽水,其所知道的股东仅有陈志坚。 16.同案人孙学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1日,张李均打电话给其介绍工作。同月3日,其便到涉案赌场,当时是陈剑华和张李均说了什么之后,张李均就开始叫其负责帮忙打扫卫生、开门、递茶水、打快餐。其领了3次工资共计450元。其不确定赌场股东是谁,仅知道至少有3个老板,可能是陈志坚、陈剑华、陈水轮,陈志坚、陈水轮有时吩咐张李均做事,张李均很听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