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杨宝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12日晚(下称案发当晚),其到晋江市佰翔酒世纪大酒店7楼7088室(下称涉案赌场)赌博,后被查处。该赌场里有打麻将和扑克牌,档主并从中抽水。打麻将,以盘以盘为计算单位,每盘赌资3000元,每人分10“米”,1“米”即300元。赢家当盘赢的超过10“米”,赌场即向赢家抽水1“米”,超过25“米”,则抽水2“米”;打扑克牌,以“十三水”的方式进行,每人每局分35个筹码,每个100元,每局抽水1个筹码。该赌场是陈志坚在开的,是他叫其去赌,而陈剑华在现场负责记账,孙学东、张李均在现场负责递茶水、送快餐等。 2.证人丁永财、丁良进、柯雪言、胡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案发当晚,其到人涉案赌场参与赌博,后被查处。赌场里有赌麻将与扑克牌,档主均有从中抽水,但不知档主是何人。赌场里,陈剑华负责抽成和记账,孙学东、张李均负责买快餐、饮料,泡茶给参赌人员喝,给来赌博的人开门。赌场有人记账,等赌博完了再根据账本进行结算。 3.证人陈水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其曾到涉案赌场参与赌博8次,其不是股东,股东是柯某甲、陈志坚、蔡炳坤、丁建明、柯某乙,其曾与他们吃饭时听他们说过合伙开设了该赌场,分别占20%的股份,共同承担开销和盈利。陈剑华负责在赌场记账和抽水,张李均、孙学东负责在赌场泡茶、接待和叫外卖等。其曾找陈剑华对账,其从赌场赢了3万元。 4.证人陈春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份,陈志坚让其在佰翔世纪酒店开房供他使用,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或在赌场里面帮忙。在赌场里面,陈剑华在记账,张李均在帮忙泡茶、开门等。 5.扣押的赌具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晚在涉案赌场查获赌具扑克牌5副、麻将1副,并扣押。 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当发当晚在涉案赌案,从陈剑华身上发现3张账单(用铅笔书写的2张标注为①、②,用水笔书写的1张标注为③),并予以提取、扣押并随案附卷。①、②账单显示右下角的统计数字为“10”、“44”,③账单显示左列统计数字为“807”,右列则为“9093”,右上角则有“5595”、“欠2700”及“余9”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