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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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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8.被告人苟某的供述,供称2014年10月12日14时许,其在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村委会旁的民房五楼睡觉,“阿浩”用尾号为“9859”的手机打给其尾号为“3887”的手机,说“阿海”要拿东西,叫其送去给他。其准备起床去找“

8.被告人苟某的供述,供称2014年10月12日14时许,其在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村委会旁的民房五楼睡觉,“阿浩”用尾号为“9859”的手机打给其尾号为“3887”的手机,说“阿海”要拿东西,叫其送去给他。其准备起床去找“阿海”时,就听见有人敲门,打开门看见“阿海”,就拿了1小包毒品给“阿海”,他就拿给100元给其,其便接着上床睡觉。不久,警察就过来把其和女朋友杨某某抓了,并扣押毒品及相关制毒工具等物品。其与“阿浩”在其被抓的前几个月认识。2014年8月下旬,在“阿浩”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的租房内,“阿浩”说吸食海洛因可以治感冒,其便吸食,后又吸食几次,便上瘾。同年9月初,“阿浩”知其没钱吸毒,便提议让其帮他送海洛因给买家,他会一天给其100元,解决其食宿问题,并提供每天1克海洛因给其,其便答应了。之后,如有买家和“阿浩”联系后,“阿浩”就会打电话叫其出去送,其送毒并收取毒资,“阿浩”四五天过来收一次。其有送过多少次毒品,其忘了,基本上每天都有,毒品1克卖100元左右,一天卖个几百至二三千元,其都有记录在本子,“阿浩”也有记录,也叫其记录,“阿浩”有叫“阿海”来找其买过好几次毒品,有次就把1部“酷派”牌手机抵作毒资。同年9月份,“阿浩”有专门在陈埭镇洋埭村租了一个房间来加工毒品,其与女朋友杨某某一般都住在“阿浩”给其开的旅馆里,并有去过他的房间三四次,其帮他干些没技术性的活。同年10月初,“阿浩”替其租了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村委会附近的民房五楼的租房,并把毒品原料、加工工具带到其租房里,其便在旁边帮他一起加工,加工完的毒品,“阿浩”就会把它们放在其租房内。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苟某指认涉案2处作案地点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有关被告人苟某所提其系受雇于“阿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苟某的供述与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虽可相互印证被告人苟某系受雇于“阿浩”并在“阿浩”的指使之下而帮之加工毒品、送毒品的事实,但证人杨某某系被告人苟某的女朋友,其陈述系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证明效力较低。证人曾阿海的证言又可证实其系多次直接向“阿浩”购买毒品,“阿浩”均叫被告人苟某送,亦可明确表明“阿浩”向其称被告人苟某为“小弟”,而被告人苟某手机号码与证人曾阿海和被告人苟某所提供的可相互印证的“阿浩”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显示被告人苟某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呼叫类型,且载有贩毒记录的“快乐星”笔记本上的字迹亦显示不全为被告人苟某所写,因此从证据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苟某所提之辩解,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