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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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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闽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47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闽毒收0014312号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综合证实2014年10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闽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47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闽毒收0014312号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综合证实2014年10月12日14时50分,公安机关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下村一机械厂民房五楼进行检查,从曾阿海处调取毒品海洛因0.72克,现场扣押了被告人苟某携带在身上的毒品海洛因5.84克、毒资人民币100元及租房内的毒品海洛因49.85克,扣押了制毒工具电子秤量器1台、榨汁1台、简易压制器1台、千斤顶1把、汤勺1把、陶瓷碗2口、醋1瓶、吡拉西坦片2瓶、酒精3瓶、氯氮平片8瓶,扣押了黄色“酷派”牌手机1部,扣押了用于联系毒品交易事宜的白色“苹果”牌4代型手机1部,扣押了记有贩毒记录的“快乐星”笔记本1本(已随案移送),后将上述涉案毒品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毒资人民币100元。

4.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提取的被告人苟某的新鲜尿液,使用吗啡测试剂盒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5.手机通话记录,显示2014年10月12日,尾号为“9859”的手机号码与证人曾阿海尾号为“2299”的手机号码多次通话并一次主叫被告人苟某尾为“3887”手机号码的记录情况;以及被告人苟某尾号为“3887”的手机号码自2014年7月1日起至10月16日止与尾号为“9859”的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且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叫类型。

6.“快乐星”笔记本的贩毒记录、(泉)公(刑)鉴(文检)字(2014)5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苟某记录其与“阿浩”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的情况及经检验,笔记本上红色线条划定范围外的字迹与所提供的苟某笔迹样本上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7.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苟某被抓获、案件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苟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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