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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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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证人曾阿海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2日11时许,其用尾号为“2299”的电话打“阿浩”尾号为“9859”的电话,说要买1个毒品海洛因,“阿浩”说会让他的小弟“小宇”送到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村委会附近给其,但其等了很

1.证人曾阿海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2日11时许,其用尾号为“2299”的电话打“阿浩”尾号为“9859”的电话,说要买1个毒品海洛因,“阿浩”说会让他的小弟“小宇”送到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村委会附近给其,但其等了很久都没等到。同日1时许,其又打电话给“阿浩”,“阿浩”就叫其直接去找“小宇”拿,并在电话里指引其到了村委会附近一机械厂的五楼,“小宇”给其开门,其拿了100元给他,他给了其1小包毒品,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被扣押上述交易的毒品、毒资以及“小宇”随身携带的毒品、房间藏匿的毒品、制毒工具及原料、记录交易信息的笔录记、1部手机等。自2014年3月份起,其就电话联系“阿浩”买过几十次的毒品,每次都是其事先与“阿浩”确定好交易地点后,“小宇”拿毒品和其交易,9月份时,其还拿了1把黄色“酷派”牌手机抵毒资。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曾阿海辨认出被告人苟某即“小宇”。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2日14时许,其在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村的一租房五楼房间睡觉,后警察过来,在其男朋友苟某身上及租房里发现了很多疑似毒品及制毒工具等物品,并将其两人带回调查。其与苟某于2013年4月份相识,后确认关系,并于2014年8月份一起过来晋江市陈埭镇下村鞋厂做工,同年9月份他就辞职,住在下村的一家旅馆里,住了个把月就搬到现在住的地方,而这两个地方都是“阿浩”租给苟某住的。同年9月上旬,其与苟某一同租住,发现他经常接到电话就出去,或者“阿浩”过来就一起出去,到了下旬,其发现苟某开始帮“阿浩”制作毒品,有看见他们有用一个大碗在烧什么东西,苟某跟其说是在制作货,含有很少成份海洛因,他是帮忙打下手,真正技术性的东西是“阿浩”在操作。“阿浩”提供租房给其两人,并提供每天不到一百元的费用给苟某,苟某吸食的毒品也应该是“阿浩”提供的,一般由“阿浩”联系客户,苟某再帮忙送货给客户,收取毒资后交给“阿浩”,在制作疑似毒品也是苟某在帮他打打下手,其没有见过苟某单独加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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