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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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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有关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 ⑼跄澄煲虮景甘鹿试斐傻木盟鹗А>椋扇隙ㄈ缦拢�1.医疗费,有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汇总清单,可予以确认为20679.20元,其中住院预缴金收据、门诊暂存款回执并非正式医

有关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查,可认定如下:1.医疗费,有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汇总清单,可予以确认为20679.20元,其中住院预缴金收据、门诊暂存款回执并非正式医疗票据,本院不予确认;2.护理费,被害人王火金从案发到死亡期间,确需家人陪同护理,原则上可确认为2人,参照2013年度福建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予以计算为49328元/年÷365天×4天×2=108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福建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元/天,以住院2天计,予以确定为40元;4.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王火金属城镇社区居民,死亡时已年满75周岁,故参照2013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予以计算为30816.4元/年×5年=154082元;5.丧葬费,以2013年度福建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可计算为49328元/年÷12个月/年×6个月=24664元;6.交通费,原告人将被害人王火金送医救及处理丧葬事宜,确需支付相应交通费用,予以酌情认定500元;7.误工费,同上理,确实存在误工情况,予以酌情认定5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人一方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679.20元-10000元=10679.20元、护理费1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死亡赔偿金154082元-110000元=44082元、丧葬费2466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000元等共计86046.20元。

有关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经查,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机动车刮碰被害人王火金致其死亡,是侵权人,同时,被告人陈某亦是无牌机动车车主,应履行为该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强制性义务,是投保义务人。因此,现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火金死亡,理应由投保义务人及侵权人被告人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则由被告人陈某按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火金是非机动车一方,故其过错责任比例按80%认定。综上,被告人陈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一方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人一方的经济损失86046.20元×80%=68836.96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