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以诚”电脑店路段,欲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火金驾驶的自行车时,致电动车右侧碰撞自行车前轮左侧,造成被害人王火金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火金符合颅脑损伤所致的脑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晋江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火金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预先垫付被害人一方医疗费用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荣权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5日17时许(下称案发时),其看到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自行车在同向行驶,突然自行车往左边偏拐了一下,后方的电动车避闪不及,电动车的右侧与自行车的左侧发生碰撞,自行车倒地,电动车也停了下来。走近后,其看到骑自行车倒地不起的是其同村的老人,便报了120。之后,电动车的驾驶员随伤者的家属送伤者去医院。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听说父亲王火金被车撞倒在地,便赶去现场,看到有一中年男子扶着王火金的头部,自行车倒在路中,旁边有一部电动摩托车。其问那男子,那男子说是他撞到王火金,其便打电话叫王文喜开车来现场,其、王文喜和那摩托车驾驶员便一起送王火金到晋江市医院救治,驾驶员有出了2800元医药费。后王锦源报警,王文喜和那驾驶员又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3.证人王文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其开车赶到现场,看到被害人王火金被人扶起坐在路边,不会说话,他的自行车也倒在地上,旁边还有一部电动摩托车立在路旁边,有一中年男子站在旁边,围观者说是那男子驾驶电动摩托车肇事的,后其与那男子将王火金送医急救。之后,王火金的孙子报警,其与那中年男子返回事故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后,那驾驶员主动表明身份,并被带走。 4.证人王锦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赶到医院,看到爷爷王火金正在抢救,其便报警。对方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在医院,他说他从左侧超越其爷爷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碰撞。后其、王文喜和那驾驶员返回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 5.疾病诊断书、病危通知单、出院通知单及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图、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火金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情况,以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火金的死亡为颅脑损伤所致的脑中枢神经功能衰竭,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