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证实涉案被扣押的电动车与无牌自行车经痕迹检验与分析比对结果确认,无牌电动车右侧前部(防护架)与无牌自行车左前部(车轮钢圈)发生碰刮接触。 7.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电动车,根据实际检验与国家标准对照结果认为,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即归属于机动车。 8.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现场概况以及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火金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9.购车凭证、合格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无牌车辆。 10.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情况。 1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供称内容与指控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二、附带民事部分 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诉请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14996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医疗费228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死亡赔偿金154082元、丧葬费24664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扣除被告人陈某已支付的2800元。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火化证、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住院预缴金收据、门诊暂存款回执、住院收费票据及收费汇总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愿意依法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火金即被送往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晋江中医院住院治疗2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0679.2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垫付2800元,后被害人王火金于2014年5月19日死亡。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火金负本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王火金属城镇社区居民,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被告人陈某所驾驶机动车系被告人陈某所有,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书及住院病历材料、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