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孝涛、吴昌富、谢某某、刘某某、王某盗窃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追缴到其已收购的但尚未转卖的手机触控屏模组131片。经鉴定,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孝涛扣缴的240片触控屏模组其中200片为良品,价值人民币45770元,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追缴到的手机触

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追缴到其已收购的但尚未转卖的手机触控屏模组131片。经鉴定,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孝涛扣缴的240片触控屏模组其中200片为良品,价值人民币45770元,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追缴到的手机触控屏模组131片其中93片为良品,价值人民币31130元。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谢某某、刘某某、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排线一袋(十五根)、手机测试板、OPPO手机测试机各一个、“闽D88C92”微型面包车、“闽D67V70”长安牌轿车各一辆、书证本院(2014)集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出具的失窃报告书、被告人的职务说明、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五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新理、李某丙、樊某某、赖某某、王凌的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鉴(2014)769号、(2015)8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问题。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均当庭提出应认定二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中属从犯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盗窃犯罪部分,被告人谢某某作为门卫,涉案赃物能被顺利带出被害单位与其工作便利有不可或缺的关系,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节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但可认定其作用相对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而言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职务侵占罪部分,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最后一起,而该起涉案赃物多,如果没有其驾驶车辆将赃物载出,其他二名同案犯无法顺利完成该起犯罪,其在该起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节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但可认定其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在职务侵占罪中主要是利用被告人陈孝涛的职务便利,被告人吴昌富相对被告人陈孝涛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