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孝涛利用其担任宝宸公司研发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研发部门手机触控模组保管责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吴昌富、刘某某将宝宸公司研发部仓库内的手机触控模组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被告人陈孝涛盗取手机触控模组68片后,将上述手机触控屏模组通过他人转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2014年3月初,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通过在盗取的废银浆中夹带的方式,盗取30余片手机触控屏模组,并将上述手机触控屏模组卖给被告人王某,共同分赃。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3、2014年3月底,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通过在盗取的废银浆中夹带的方式,盗取100余片手机触控屏模组,并将上述手机触控屏模组卖给被告人王某,共同分赃。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4、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刘某某经共谋后,由被告人陈孝涛盗取手机触控屏模组240片,被告人刘某某开车负责将上述触控屏模组带离宝宸公司。次日,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刘某某将盗得的上述手机触控屏模组,交由被告人王某检测,欲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排线一袋(十五根)、手机测试板、OPPO手机测试机各一个、“闽D88C92”微型面包车、“闽D67V70”长安牌轿车各一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