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高某甲、高某乙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0.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23日,其与张某某因面粉供货发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当天晚上10时许,高某甲带人至面粉仓库,高某甲带着一把手枪,但不知是什么材质的,高某甲要求赔偿50000元,不

10.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23日,其与张某某因面粉供货发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当天晚上10时许,高某甲带人至面粉仓库,高某甲带着一把手枪,但不知是什么材质的,高某甲要求赔偿50000元,不然就做不成生意,后高某甲他们离开。第二天早上,高某甲和另一位年龄大一点的男子又到面粉厂仓库,称不给钱就不能开门做生意,其和刘某某打算报警,后警察将高某甲带走。

1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妻弟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面粉供货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手机被摔坏,当晚其让被告人高某乙驾车至被害人朱某某的仓库,要求朱某某赔偿现金50000元,并其拿出钢珠枪吓唬对方,称不赔偿就不能开门做生意,第二天会再找被害人赔偿,之后,驾车带被告人高某乙离开,第二天早上,其又至被害人仓库的门口要钱,被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12.被告人高某乙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高某甲让其驾车至西营村的面粉仓库处,其与高某甲进入仓库,高某甲称手机、手表及玉饰品坏了,让对方赔偿50000元,对方未答应,高某甲不耐烦,高某甲拿出一把手枪,枪口对准对方,称不赔钱就让门店关门,对方称考虑考虑,高某甲将枪交给其,之后其和高某甲离开现场。

13.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于2015年3月23晚出入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面粉厂仓库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系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高某甲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罪,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高某甲系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系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