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3日晚9时许,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西营村仓库,高某甲及一名25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一把手枪,吓唬朱某某,手枪的枪把是黑色的,像是金属材质,高某甲要求朱某某赔偿50000元,否则面粉一袋也卖不出去,那名年轻男子用脚踹桌子,其与朱某某、刘某某很害怕,后高某甲与那名年轻男子离开。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3日,其与刘某某因面粉供货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高某甲的一部黑色手机被摔坏。 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23日,其与张某某因面粉供货发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当天晚上10时许,高某甲带人至面粉仓库,高某甲带着一把手枪,枪放在桌子上有金属撞击木头的声音,但不知是什么材质的,高某甲要求赔偿50000元,不然就做不成生意,其以为枪是真的,对高某甲说了一些服软的话,高某甲他们离开。第二天早上,高某甲和另一位男子又到面粉厂仓库,称不给钱就不能开门做生意,其打电话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