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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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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高某乙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昊,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昊、被告人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的妻弟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发生面粉供货纠纷,被告人高某甲因此事与被害人产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高某甲的黑色直板海信智能手机掉在地上摔坏。当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来到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西营村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面粉仓库,被告人高某甲以要求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赔偿自己损失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索要50000元钱,二被告人持钢珠枪恐吓被害人,并威胁称不交钱就不让被害人营业。3月24日早上,被告人高某甲再次来到该仓库向被害人要钱并进行语言威胁。被害人刘某某报警,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系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高某甲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高某甲系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的妻子之弟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发生面粉供货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高某甲的黑色直板海信牌手机被摔坏。当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来到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西营村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经营的面粉厂仓库,被告人高某甲以要求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赔偿自己损失为由,向被害人索要50000元钱,二被告人持钢珠枪恐吓被害人,并威胁称不交钱就不让被害人营业,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同意考虑,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遂离开。3月24日早上,被告人高某甲再次来到该仓库向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要钱并进行语言威胁。被害人刘某某报警,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乙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抓获笔录证明:2015年3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称被告人高某甲至其面粉厂仓库门口敲诈财物,章丘市公安局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高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乙当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2.搜查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交一把塑料抢,与被害人陈述的枪支特征不符,章丘市公安局民警遂至被告人高某甲家中搜查,未找到作案时使用的枪支。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发生纠纷时,被告人高某甲的手机破损。

4.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的情况。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6.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4日,其让高某甲送其妻子至章丘市汽车站,之后,高某甲开车载其至明水街道办事处西营村的一个面粉厂门口,半个小时候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和高某甲带到派出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