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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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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发时逆向行驶。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在案发时有逆向行驶,且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车辆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肇事车辆在案发时紧靠绿化带行驶,而被害人摩托车碰撞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发时逆向行驶。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在案发时有逆向行驶,且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车辆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肇事车辆在案发时紧靠绿化带行驶,而被害人摩托车碰撞处基本位于车辆左侧,且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轮胎拖印与金属地面接触位于肇事车辆制动拖印的后方,从制动轨迹及碰撞位置上看,本案事故明显不符合对向碰撞的特征。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仅缺乏证据支持,而且与查明的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并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昌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妥,辩护人提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采信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昌均庭审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昌均案发后潜逃多年,且在潜逃期间又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昌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的经济损失确认为人民币275450元。

被告人王昌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予以支持,提出的丧葬费数额偏高,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2664元;原告人吴某乙于事故发生时未满60周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提出的赡养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人吴某乙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的经济损失确定为人民币27766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昌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昌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5450元。

三、被告人王昌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7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 越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承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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