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昌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诉称,请求追究被告人王昌均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53004元,丧葬费22446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其代理人提出基本相同的代理意见。并提供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诉称,请求追究被告人王昌均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53004元,丧葬费22446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其代理人提出基本相同的代理意见。并提供了相关的户籍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其身份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诉称,请求从严追究被告人王昌均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王昌均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2196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53004元,赡养费44223.6元,丧葬费2473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其代理人提出基本相同的代理意见。并提供了相关的户籍材料、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其身份关系。

被告人王昌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双向车道上逆向无证行驶,对本案事故发生有过错,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昌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妥,不能作为判决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被告人王昌均自愿认罪且系过失犯罪;请求考虑以上理由对被告人王昌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王昌均驾驶王牌运输型拖拉机,从石井往莲河方向行驶,至省道201线634公里850米路段时,与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共乘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三人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昌均驾车逃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昌均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在本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昌均在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顶乡390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系被害人李某乙的父亲、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均系被害人李某丙的母亲,事故发生时为55周岁,李某丙的父亲李金圆于2011年10月30日去世,上述原告人均为农村居民,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案发时均未婚。我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为12650.2元/年和11055.9元/年,2014年度的单位从业人员工资为49328元/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沈健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昌均系很熟的老乡关系。2005年初,其听说王昌均开车在南安市水头一带撞死了人,撞完人后就往同安方向跑,并于事故后第二天就将肇事车以3000元卖给收废铁的,卖之前还将车上印有“毕节市”的字样刮掉。那部肇事车是其介绍王昌均买的旧车,是四川生产的王牌农用车,于2004年10月份购买,购买后约一个月就发生了本案事故。经其辨认,现场肇事车掉落的大灯及保险杠就是该农用车上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