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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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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闽C×××××号二轮摩托车为其所有,该车于2004年11月17日早上7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并烧毁,当场有三个男子死亡,其中一个男子是其儿子李某乙。案发前一天晚上21时许,李某乙打电话给李逢森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闽C×××××号二轮摩托车为其所有,该车于2004年11月17日早上7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并烧毁,当场有三个男子死亡,其中一个男子是其儿子李某乙。案发前一天晚上21时许,李某乙打电话给李逢森称闽C×××××号二轮摩托车被李某丁骑出去。

3、证人李顺吉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17日6时许,其在事故现场确认其中一名死者为其侄儿李某丁。

4、证人李成俊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17日9时许,其到殡仪馆确认其中一名死者为其弟弟李某丙。

5、证人卓复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17日早上3时50分-4时10分左右,其在店内听到一声巨响,其知道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其听到肇事车拄莲河方向行驶。

6、证人李清建的证言证实:其认出本案事故其中一名死者的父亲为李某甲。

7、证人吴翩翩的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其与丈夫王昌均一直住在南安市石井镇,王昌均驾驶一部“四不像”拖拉机拉石头,到2004年年底王昌均就回贵州老家了,王昌均回家后称他原来驾驶的那部“四不像”拖拉机已经卖了。

8、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综合证实:(1)肇事路段位于省道201线634公里850米,即石井镇老港村路段;(2)三名死者尸体均是头朝石井方向,脚朝莲河方向,其中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乙的尸体并排仰面躺在位于往莲河方向公路右侧靠绿化带的车道,李某丙的尸体位于公路中间车道;(3)从李某丁、李某乙尸体头部往石井方向约11米处有摩托车前轮碎块及轮胎擦地痕迹(碰撞点)和附着白色金属体长度0.55米;(4)肇事车辆大灯掉落于李某丁尸体头部往石井方向约2米处;(5)肇事车辆前保险杠掉落于李某乙尸体脚部往莲河方向约9米处;(6)死者驾驶的摩托车位于往莲河方向公路最右侧路边,有一呈弧度长约14.8米的肇事车辆制动拖印正好从李某乙的腿部连接到摩托车。

9、车辆勘查笔录证实:被害人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碰撞后起火烧毁;左前减振器下端套筒碰撞后破裂,左前减振器距下端0.4L处被撞往后弯曲0.035米;前大灯,左前转向灯碰撞后碰碎;前把手往前弯曲,左车把上开前机有似碰撞痕迹,并附着蓝色漆迹;油箱顶部塌陷,油箱盖脱落;前轮胎碰撞后断裂,被碾压变形。

10、肇事车辆照片证实:现场散落的漆片可与肇事车体断面痕迹吻合;现场脱落前大灯与肇事车辆大灯外观形态一致。

11、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昌均对本案事故现场进行指认;被告人王昌均对其驾驶的变形拖拉机进行指认。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沈健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王昌均就是其笔录中所提到的“王昌军”。

13、尸体法医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全身烧伤,头部损伤严重,系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李某丙腹部及双下肢近端碾压毁损,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4、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综合证实:被告人王昌均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无责任。

15、酒精检测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李某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07mg/100ml。

16、拖拉机查获工作说明证实:公安人员经走访群众,于2007年7月20日在厦门市翔安区厦门金属回收公司查获肇事车辆,经与现场遗留的散落物进行比对,痕迹吻合。

17、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综合证实:被告人王昌均的身份信息。

18、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昌均持有G型驾驶资格。

19、户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等综合证实: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的身份信息及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