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昌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昌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

2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昌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1、归案情况说明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昌均于2015年1月20日在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顶乡390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22、被告人王昌均供述:200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多,其驾驶一部农用车由南安市石井镇田边村出来往莲河村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有一部二轮摩托车车灯很亮,照到其眼睛,其没能看清楚,那部摩托车速度很快逆向行驶,以“S”形转来转去,其赶紧采取制动,其车停下来后,对方的车就碰上其车正前方,对方的车和人都在碰撞后甩到其车边去,其下车后看到摩托车燃烧起来,其没有查看其他情况,也没看到路上的人,其看到摩托车燃烧后很害怕,就直接上车把车开走了,走到该车没油了,其就步行拦了一部过路的车到广东省,后又到贵州、广东、南安水头等地打工。

23、户籍材料、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系被害人李某乙的父亲、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均系被害人李某丙的母亲,李某丙的父亲李金圆于2011年10月30日去世,上述原告人均为农村居民,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案发时均未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