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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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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郑某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郑某与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辛的经济损失经(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分别确认为138327.99元、80380.49元、100018.89元。被告人郑某应承担连带共同赔偿的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