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庚诉请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其医疗费843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9595元、误工费39327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50600元、营养费1265元、鉴定费660元,共计112212.49元。原告人提供了医疗费用票据、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辛诉请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其医疗费26235.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0135元、误工费39327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50600元、营养费2623元、鉴定费660元,共计132030.89元。原告人提供了医疗费用票据、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14年8月13日晚23时许,黄卿乐、黄某寅等人(均已判决)以向黄某甲催讨六合彩债为由,纠集多名男子持刀、棍等工具在黄某寅家等候,打算在催债不顺利时殴打对方。当晚23时30分,黄卿乐与郑勇林、陈某(均另案处理)先至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新生77号黄某甲家门口,与黄某甲等人协商未果后,遂持车上预先准备的砍刀与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戚们对打,随后王鹏强(已判决)驾驶小车载被告人郑某、张荣枝(另案处理)及陈有才(已判决)纠集的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苏瑞土(均已判决)持刀、棍从黄某寅家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黄某甲一方的人。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处);被害人黄某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处);被害人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审理期间,同案犯黄卿乐的家属向我院预交赔偿款80000元,同案犯黄某寅的家属向我院预交赔偿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黄卿乐称要打其父母,其就回家招集亲戚商议解决问题,当日23时30分许,黄卿乐等三四人到其家中,其亲戚黄灿豪出去与黄卿乐商谈,但劝解无效,黄卿乐等三人从车上拿刀朝其走过来,其与黄某丑各拿一根锄头柄挡在左侧偏门口,黄卿乐与另一男子就拿刀朝他们砍过来,他们挡不住,其左手虎口被黄卿乐砍了两刀,亲戚看到就将其拉到客厅中,之后对方又来了一批人,总共约十几人,手上各有拿刀也有拿棍,其看到很多亲戚被扶到客厅,身上都有流血,他们报警后,公安人员就赶到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