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同案犯王鹏强供述:2014年8月13日23时许,张荣枝叫其与被告人郑某去帮黄某寅他们打架。其就开车载张荣枝、郑某到黄某寅家,后陈有才带了四五人也过来。对方说要谈欠钱的事情,黄卿乐、陈某、郑勇林三人就先过去与对方谈,其他人在家里等消息。后郑某接电话称已经打起来,其就开车载陈有才叫来的三人一起去,到现场后看到对方在三楼扔石头,而郑勇林头部流血,黄卿乐持一根锄头柄,陈某持一把马刀,应该是刚打完一场,其与陈有才叫来的三人拿两把锄头柄和两根铁管(铁管是黄某寅家中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柄是陈有才车上拿下来的)下车与对方打架,其左手被石头砸破,其与同伙冲过去用铁管砸对方房子的窗户,这时郑某才赶到,其没有再冲过去。 22、同案犯陈有才供述:2014年8月13日18时许,黄某寅说他家被砸了叫其过去帮忙打架,其就叫苏瑞土、陈华强、苏添保、苏鸿程到黄某寅家,当时黄某寅家有十多名男青年,那些人都有持刀、棍等物,像是要出去打架,因其女朋友还在洪濑镇禄宏宾馆内,其就先回宾馆。 23、同案犯苏瑞土供述:2014年8月13日22时许,其与陈华强、苏鸿程、苏添保在洪濑皇家KTV喝酒。期间,苏添保接了一个电话,苏添保跟他们说是陈有才的电话,过了一会,陈有才到KTV接他们,叫他们去西林村帮忙打架,因陈有才平时对他们不错,他们就答应了,陈有才开车载他们到洪濑镇西林村一房子门口,陈有才让他们四人到门口的一辆白色轿车上,他们上车后发现车上已有三、四人,车上还放着锄头柄、钢管等工具,陈有才就先开车走了,其四人跟着白色轿车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很乱,其一下车就拿着一根锄头柄跟其他人冲过去,与对方的人对打,后对方的人被逼进房子里,其还看到田里有一人被追打,后有人喊撤退,其就跑回起初聚集的地方,其到的时候陈有才已经开车在那边等了,其与苏鸿程、陈华强上了陈有才的车离开现场,后听说苏添保被打伤送去医院治疗。 24、同案犯陈华强、苏添保、苏鸿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内容与同案犯苏瑞土的供述基本一致。 25、被告人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附带民事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是农村居民户口,案发后,原告人黄某甲共住院16天,花费医药费35043.99元,原告人黄某甲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庚是农村居民户口,案发后,原告人黄某庚共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8435.49元,原告人黄某庚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辛是农村居民户口,案发后,原告人黄某辛共住院15天,花费医药费23407.8元,原告人黄某辛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统计数据,福建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650.2元/年,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平均年收入为32391元(88.7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原告人的身份信息。 2、医疗费用票据证实:各原告人因本案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 3、病历材料分别证实:原告人黄某甲、黄某辛、黄某庚的入院诊断的情况及医嘱。 4、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原告人黄某甲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人黄某辛、黄某庚均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5、鉴定费用发票证实:原告人黄某甲、黄某辛、黄某庚因做司法鉴定各花费66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