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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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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6日,陈某乙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6日,魏某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2015年3月26日,梁某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6日,陈某乙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6日,魏某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2015年3月26日,梁某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傅某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某乙、陈某甲、魏某、梁某、傅某、张正伟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

11、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陈某乙、陈某甲、魏某吸毒未成瘾;梁某、傅某、张正伟吸毒成瘾。

12、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3月16日11时20分至11时31分,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接举报称南安市霞美军民连心路侨兴电器行有一名吸毒人员陈某乙,遂对南安市霞美军民连心路侨兴电器行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吸毒工具及毒品。

13、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证实陈某乙、陈某甲、魏某、梁某、傅某、张正伟的尿液检测样本提取过程及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

14、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9日10时30分至10时40分,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其家中的房间即为自己吸食毒品的现场。2015年3月18日10时5分至10时20分,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南安市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系容留张正伟、傅某等人吸毒的作案现场;2015年3月26日21时25分至21时30分,傅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2015年3月26日21时35分至21时40分,傅某辨认出同案人张正伟;2015年3月26日21时45分至21时50分,梁某辨认出同案人张正伟;2015年3月26日21时55分至22时0分,梁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2015年3月16日20时5分至20时25分,陈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2015年3月16日19时40分至19时55分,陈某乙辨认出同案人张正伟;2015年3月18日16时5分至16时10分,陈某乙辨认出傅某;2015年3月18日16时15分至16时22分,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傅某;2015年3月19日16时40分至16时45分,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张正伟;2015年3月17日16时42分至16时53分,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即是2015年3月13日前去泉发酒店开603房间的男子;2015年3月24日11时59分至12时7分,被告人张正伟辨认出陈某乙即为2015年3月15日凌晨在泉发酒店溜冰的男子;2015年3月24日11时50分至11时57分,被告人张正伟辨认出傅某即为2015年3月13日16时许在泉发酒店溜冰的男子;3月24日11时42分至49分,辨认出陈某甲即为3月13日16时许在泉发酒店溜冰的男子;2015年3月18日16时30分至16时35分,魏某辨认出2015年3月16日上午在泉发酒店603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的陌生男子甲为傅某,另一陌生男子为陈某甲。

15、光盘四张,证实由南安市公安局向南安市泉发大酒店调取的四段监控,2015年3月13日12时0分至3月16日9时0分的6楼电梯处的监控录像。

16、泉发酒店客房登记记录截图,证实陈某甲于2015年3月13日12时24分办理入住手续。

17、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民警在传唤陈某甲时,现场发现其放在桌子上的改造过的矿泉水瓶,经现场询问陈某甲承认该矿泉水瓶是其吸食冰毒时所使用的工具,遂进行扣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