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叫他到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聊天;2015年3月15日1时许,陈某甲叫他到603室等他,后由张正伟提供甲基苯丙胺,在603室他与在房间内的张正伟、傅某、女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到快天亮时,陈某甲回到603室,和傅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房间是陈某甲开的。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12时许,两个男子到泉发酒店开房。其中开房那男子叫陈某甲,用他的身份证开了603房间,押金250元,并且是用手机转账方式付款。直到3月16日8时许,公安机关到603查获一名涉嫌吸毒男子时,603号房间未续交过房费或办理退房手续。陈某甲交的房费仅够住房到3月14日12时的事实。 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8时许,魏某和其朋友“志星”到泉发酒店603,内有两名男子,其中有一个男子(经辨认系傅某)让他试吸了一下甲基苯丙胺。“志星”好像没有吸食毒品的事实。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凌晨,张正伟打电话邀请他到泉发酒店聊天,路上张正伟给了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后张正伟、傅某、陈某甲、陈某乙在泉发酒店603室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有讨论到房间费用的问题。当时讨论的问题大概是张正伟叫陈某甲开了一天房间后退房,并且给了大约200元的现金,但陈某甲没有退,陈某甲有说要自己住,钱自己出。后陈某甲向陈某乙拿钱,陈某乙也回答说他要出,但陈某乙并没有给陈某甲。 5、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陈某甲的朋友张正伟叫陈某甲到霞美镇泉发酒店开一天房间,傅某和陈某甲一起开好泉发酒店603后在房间等张正伟过来,后张正伟、傅某、陈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后来一女子甲也一起进来吸食,该毒品由张正伟提供。2015年3月14日下午16时许,陈某甲、张正伟、傅某、陈某乙、甲又一起在603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15日凌晨,陈某甲、张正伟、梁某、傅某又一起在603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谈论房费的事情没有结果。 6、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归案经过报告书,证实2015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某甲配合前往接受调查的事实。 8、人员涉案情况详细查询基本信息,证实张正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18日被丰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被抓获,羁押于泉州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