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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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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4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2009年6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4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2009年6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应张正伟(另案处理)的要求,在南安市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内登记房间使用,被告人陈某甲、傅某先行入住。随后,张正伟到达603室时将一天的房费人民币25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当日,被告人陈某甲、傅某、张正伟及“小军”(另案处理)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3月14日下午,张正伟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将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退房,被告人陈某甲也答应退房,但被告人陈某甲并没有实际退房,而是继续容留张正伟、傅某、陈某乙、“小军”在603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又再次容留张正伟、梁某、傅某、陈某乙在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山美南路2号家中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应张正伟(另案处理)的要求,在南安市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内登记房间使用,被告人陈某甲、傅某先行入住。随后,张正伟到达603室时将一天的房费人民币25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当日,被告人陈某甲、傅某、张正伟及“小军”(另案处理)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3月14日下午,张正伟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将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退房,被告人陈某甲也答应退房,但被告人陈某甲并没有实际退房,而是继续容留张正伟、傅某、陈某乙、“小军”在603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又再次容留张正伟、梁某、傅某、陈某乙在霞美镇泉发酒店603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山美南路2号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