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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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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存林盗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存林与清流县东华乡基头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将道堂后、横坑垅两片山场的部分林班承包给尹存林间伐、择伐,双方约定尹存林必须按照林业部门设计进行间伐、择伐,且必须在基头村委会指定的山� 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存林与清流县东华乡基头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将“道堂后”、“横坑垅”两片山场的部分林班承包给尹存林间伐、择伐,双方约定尹存林必须按照林业部门设计进行间伐、择伐,且必须在基头村委会指定的山场、林班、小班进行采伐,后虽双方口头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即对采伐地点进行变更,但未更改协议内容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尹存林亦如约缴纳了村资源费共11,500元,也应该按照村委会重新指定的范围进行采伐,且必须按照林业部门设计进行间伐、择伐。证人廖祥坤的证言证实,其有告诉尹存林山场的位置,也有交代要按照采伐许可证上的范围砍伐。尹存林被授权采伐的林木地点范围限于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地点范围。且依据尹存林与基头村委会的约定,尹存林负责承包砍伐,并非买卖山场,其所支付价款与林木价格差距较大,故被告人尹存林及其辩护人关于尹存林砍伐的采伐许可证地点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存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计立木材积161.542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计立木材积158.31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存林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尹存林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向公安机关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存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存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尹存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来发

审 判 员  陈 芳

代理审判员  贲丹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丹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