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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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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存林盗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定罪方面,对被告人尹存林盗伐林木罪的定性不正确,应当认定为滥伐林木罪。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不论是超界还是超量,林木都是被告人向东华乡基头村依法购买的,且已经支付了价款,被告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定罪方面,对被告人尹存林盗伐林木罪的定性不正确,应当认定为滥伐林木罪。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不论是超界还是超量,林木都是被告人向东华乡基头村依法购买的,且已经支付了价款,被告人砍伐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被告人。其次,被告人砍伐范围没有超出村林业员所指定的范围,被告人砍伐范围即使超出了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但没有超出“和尚坑”、“里堂架”山场范围,采伐的是依法购买的林木,没有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最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量刑方面,被告人尹存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犯罪主观恶性、行为及情节较轻,且已向公安机关退赃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被告人尹存林听说原清流县东华乡基头村2001年度有300立方米木材砍伐指标,就向村里要求承包砍伐。基头村两委经研究,将该村青华山的“横坑垅”、“道堂后”山场承包给尹存林砍伐。2001年1月7日,尹存林与基头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道堂后”、“横坑垅”两片山场的部分林班(青华山山场22林班,002小班“下庵”71亩杉木,005小班“道堂后”51亩杉木;22林班005小班“横坑垅”松木;22林班022小班,“道堂后”松木)承包给尹存林间伐、择伐,尹存林必须按照林业部门设计进行间伐、择伐,且必须在基头村委会指定的山场、林班、小班进行采伐,尹存林上缴村资源费人民币1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尹存林以已签订协议的山场没有木头为由,要求村里找过一片山场给他砍伐,基头村两委开会商定将青华山的“和尚坑”、“里堂架”山场换给其砍伐,没有再重新签订协议。

尹存林先后办理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为2001年3月29日办理的闽清林集采字(2001)034号:山名“里堂架”,22林班9大班1(1)小班,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39.7%,采伐数量马尾松蓄积量36m3,出材量31m3;2001年3月29日办理的闽清林集采字(2001)035号:山名“里堂架”,22林班1大班2(2)小班,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37.2%,采伐数量马尾松蓄积量30m3,出材量25m3;2001年7月17日办理的闽清林集采字(2001)27号:山名“和尚坑”,22林班3大班1、2(1)小班,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21.8%,采伐数量马尾松蓄积量247.7m3,出材量210m3。

尹存林于2001年3月份雇请工人上山砍伐。在砍伐期间,尹存林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蓄积量和范围砍伐,超数量和范围采伐集体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尹存林的砍伐事实为:

1、尹存林在“和尚坑”山场22林班3大班1、2(1)小班内砍伐松木计立木材积294.458立方米。

2、尹存林在“里堂架”山场22林班1大班2(2)小班、22林班9大班1(1)小班内砍伐松木计立木材积208.931立方米。

3、尹存林在采伐证地点外采伐杉木林内砍伐林木计立木材积14.205立方米。

4、尹存林在“和尚坑”山场22林班3大班1、2(1)小班外砍伐外采伐松木计立木材积11.591立方米。

5、尹存林在“里堂架”山场22林班1大班2(2)小班、22林班9大班1(1)小班外砍伐松木计立木材积73.046立方米。

6、尹存林在“道堂架”山场砍伐林木62.7立方米。

尹存林于2014年3月27日到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于2014年12月19日向清流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1.证人雷振东的证言,证实其2001年8、9月间帮尹存林砍伐山场,是油锯手范长富请他去帮忙干活的。砍伐山场为石林寨山场,只有范长富一个油锯手,在砍伐期间他只看到过尹存林三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