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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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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存林盗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证人廖祥坤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尹存林是如何和村里承包的,当时是村书记或村主任叫他带林业局规划队的工作人员还有尹存林一起去青华山设计采伐,他才知道山场承包给尹存林砍伐。村里有和尹存林签订一份协议书,

3.证人廖祥坤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尹存林是如何和村里承包的,当时是村书记或村主任叫他带林业局规划队的工作人员还有尹存林一起去青华山设计采伐,他才知道山场承包给尹存林砍伐。村里有和尹存林签订一份协议书,把青华山的“横坑垅”、“道堂后”承包给尹存林砍伐,尹存林交给村里11,500元钱。后来,尹存林说签订协议的山场没有木头,砍了不合算,要求村里找过一片给他砍。为此,村里开过会,参加会议的有村书记廖祥轩、村主任陈其盛、他、副书记潘庆兰(已死亡)、妇女主任郭美英。最后商定,把青华山的“和尚坑”、“里堂架”山场承包给尹存林砍伐,没有再签订协议。当时村书记或主任是说带尹存林到“和尚坑”、“里堂架”,告诉山场在什么地方,剩下规划设计和办理采伐证是尹存林的事。他没带尹存林和油锯手去指认砍伐范围,只是告诉他们山场的位置,也有交代要按采伐许可证上的范围砍伐。他不知道有谁带尹存林到山场指认砍伐范围。

4.证人廖祥轩的证言,证实2001年基头村集体林木青华山承包给尹存林砍伐,总的只签一份合同,共上缴资源费11,500元。3月至4月间开始砍伐,砍到10月中旬结束。村里允许尹存林砍伐的指标是300立方米,其中杉木100立方米,松木200立方米。村里没有派人监督砍伐。

5.证人范长富的证言,证实其是2001年的夏天在清流基头村一个山场帮尹存林砍伐林木,当时就他一个油锯手。他是按尹存林和村里的林业员一起带他看过的界线砍伐的。尹存林平时都有上山管理,村里的林业员有时也会上山看砍伐的界线和强度。

6.居民身份证,证实尹存林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户籍情况。

7.收款收据,证实尹存林于2001年3月19、3月22日、6月12日分别向原东华乡林场上交了资源费1,200元、1,680元、4,830元。尹存林于2001年3月29日向基头村交青华山砍伐山场山价款11,500元。

8.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尹存林分别于2001年3月29日办理闽清林集采字(2001)034号采伐证:山名“里堂架”,22林班9大班1(1)小班,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39.7%,采伐数量马尾松蓄积量36m3,出材量31m3;于2001年3月29日办理的闽清林集采字(2001)035号采伐证:山名“里堂架”,22林班1大班2(2)小班,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37.2%,采伐数量马尾松蓄积量30m3,出材量25m3;于2001年7月17日办理的闽清林集采字(2001)27号采伐证:山名“和尚坑”,22林班3大班1、2(1)小班,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21.8%,采伐数量马尾松蓄积量247.7m3,出材量210m3。

9.协议书,证实尹存林于2001年1月7日与原东华乡基头村委会签订了承包青华山山场间伐、择伐,上交11,500元山价款的协议。乙方尹存林必须按林业部门设计进行间伐、择伐。

10.2001年基头村尹存林承包伐区山场林木迹地调查报告,证实越界采伐区的采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作业技术与采伐区一样,属同一采伐作业队作业的。

11.基头村委会、廖祥坤出具的证明、木材检尺记录,证实尹存林承包伐区山场的林木被他人盗伐了10.169立方米。

12.鉴定人李某出具的说明,证实2002年元月其与李瑞对该案进行鉴定时,已扣除前期被他人盗伐的10.169立方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