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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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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伟等六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0、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驾车伙同谢建宏、谢某乙、谢某丙(均已判决)窜至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游氏宗祠盗走宗祠门口的一对石狮子,后以600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石狮子卖给谢某丁(已判决),被告人谢某某

10、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驾车伙同谢建宏、谢某乙、谢某丙(均已判决)窜至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游氏宗祠盗走宗祠门口的一对石狮子,后以600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石狮子卖给谢某丁(已判决),被告人谢某某与谢建宏、谢某乙、谢某丙每人分得1500元。之后谢某丁以6500元的价格将石狮子卖给了一个文物贩子。谢某丁已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退赃6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游氏宗祠管委会。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谢焕忠、鲁某某、谢某甲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适中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谢继伟被厦门铁路公安处龙岩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谢继伟、鲁某某共参与实施盗窃7起,被告人谢某某共参与实施盗窃9起,被告人谢焕忠共参与实施盗窃5起,被告人谢某甲共参与实施盗窃6起,被告人谢建宏共参与实施盗窃1起。被告人谢继伟获取非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取非法所得5150元、被告人鲁某某获取非法所得2850元、被告人谢建宏获取非法所得2300元、被告人谢焕忠获取非法所得1700元。

被盗财物“三代芹香”木牌匾、“司马三代”牌匾、龙岩市适中镇水峰官路16号楼内的两个石墩已被追回,并作出价值鉴定;其余财物未被追回,也无法鉴定其价值。被告人谢某某所有的作案工具号起亚牌千里马型小轿车一部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被告人谢建宏于2014年12月29日因犯上述第9、10起盗窃罪已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继伟、谢某某、鲁某某、谢焕忠、谢某甲、谢建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林某甲、赖某某、江某某、胡某某、谢某戊、丘某某、游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乙、邓某某、谢某丁、游某甲等人的证言,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被盗财物的照片,到案经过及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闽武鉴字第587号释放证明书,本院(2012)永刑初字第199号、(2011)永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及龙看刑释字(2012)第00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5)龙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文物鉴定清单。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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