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继伟驾驶小轿车伙同被告人谢某某、谢建宏、谢某甲窜到永定县高陂镇,到先由谢焕忠、谢继伟事先踩过点的林某某家,将该楼内一块书有“三代芹香”四个字的木牌匾盗走。后谢继伟付给谢某某、谢建宏每人300元。经鉴定,该牌匾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2、2014年11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谢继伟驾车伙同谢某某、鲁某某、谢某甲窜到永定县高陂镇,到先由谢焕忠、谢继伟事先踩过点的高陂镇西陂村儒林第楼内,将该楼内一块书有“明峻楼”三个字的木牌匾盗走,后谢继伟付给谢某某、鲁某某每人500元。后该牌匾由谢继伟拿到漳州古玩市场去卖,卖得人民币1500元。 3、2014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继伟驾车伙同谢某某、鲁某某、谢某甲窜到永定县抚市镇,到先由谢焕忠、谢继伟事先踩过点的抚市镇社前村上殿前“迎恩楼”,将该楼内一块书有“选魁”两个字的木牌匾和一副木对联盗走。谢继伟付给谢某某、鲁某某每人500元。后该牌匾、木对联由谢继伟拿到漳州古玩市场去卖,共卖得人民币2400元。 4、2014年10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谢继伟驾车伙同谢某某、鲁某某、谢某甲窜到永定县高头乡,到先由谢继伟事先踩过点的高头乡高东村大兴坝“聚德楼”。将该楼内的一对石墩盗走,该石墩有六个面,六面均刻有动物浮雕。后谢继伟付给谢某某、鲁某某每人500元。后该牌匾由谢继伟拿到漳州古玩市场去卖,卖得人民币3000元。 5、2014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受被告人谢继伟的吩咐,谢某甲驾车伙同谢某某、鲁某某再次窜到永定县高头乡,将高头乡高东村大兴坝“聚德楼”内的一块木牌匾盗走,该牌匾的刻字不详。后谢继伟付给谢某某、鲁某某每人50元。 6、2014年10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继伟驾车伙同谢某某、鲁某某、谢某甲第三次窜到永定县高头乡,将高头乡高东村大兴坝“聚德楼”内的一对石墩盗走,该石墩为圆形的。谢继伟付给谢某某、鲁某某每人300元。后该牌匾由谢继伟拿到漳州古玩市场去销售,卖得人民币2200元。 7、2014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一个四川籍男子窜到永定县下洋镇,到事先由谢焕忠事先踩过点的下洋镇胡某某家,将大厅内的一块书有“司马三代”的木牌匾盗走,谢焕忠共付给鲁某某、四川籍男子2000元。后谢焕忠将这块牌匾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漳州南靖的邓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牌匾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8、2014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车伙同鲁某某按照事先和谢焕忠的商议,窜到龙岩市适中镇水峰官路16号楼内,准备将该楼内的两个石墩盗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谢焕忠。谢某某和鲁某某在将第一个石墩盗走后,返回该楼准备盗窃第二个石墩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两个石墩共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9、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继伟驾车和谢某某伙同谢建宏、谢某乙(均已判决)窜至上杭县丘某某家门口盗走一对石鼓凳、四个石墩、两个石柱。事后谢继伟给谢某某、谢建宏每人500元,给谢某乙200元。 |